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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304破32号
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陈丽花、李桂婷:
2024年11月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双双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双双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首选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本院指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的管理人。
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陈向阳、审判员陈雨坤、审判员黎曦,书记员陈赛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马巷233号)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你司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与管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邮寄、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953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律师、郑律师,联系电话13626937100、18850998987,邮编351100。】联系,配合管理人接管你司的财产并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供账册等相关材料。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故本院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告知上述事项。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法官
联系电话:0594-2266909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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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荔城法院、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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