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已经涵盖了一般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农产品、环境监测、工程质量、水利、公路质量、安全、卫生评价、司法鉴定等多个行业领域。
对检测机构而言,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边界在于?哪些行为是不归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呢?
这10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不归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当前取得资质认定的众多检测机构中,其中部分如工业产品、食药、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除市监部门之外并无其他法定审批(许可)部门,根据国发[2015]62号文中“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意见,对此类检验检验机构的监管和执法自然是由市监部门负责。
但也有部分行业领域,本身已有其他法定主管部门如农林、环保、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司法等,部分主管部门还额外设定了资质要求,如建筑工程、农产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资质认定之外,仍需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部门和法定主管部门之间仍然难以界定职责。
另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体系中,也规定了从事检验检测业务必须遵守的义务,和不遵守义务(包括无资质、超范围、不按规程,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违规分包转包)带来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到底由市监部门还是主管部门查处,目前争议较大。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环境监测评价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冀环监测函 〔2020〕322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种子质量检验
《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医学、司法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市监部门查处检验检测机构
监管执法边界
2019年10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对今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了一项大胆变革。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这实际上是变相地把检测检测资质认定范围逐渐回归到“产品”本身,并专门强调“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明显有缩小范围的倾向,照此执行今后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将更有效率。
不过,市监总局2020年2月17日又发布一份关于“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函,在明确“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机构无须取得资质认定”的同时,又进一步解释“但此类机构还从事其他领域第三方检测服务,并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从其规定”,可见资质认定变革并非能一蹴而就只能徐徐图之。
近两年来,国家、省、市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多部门都会定期、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在各部门发布的查处检验检测机构案例中,被查处的违规检测、虚假数据和报告的行为,主要集中在机动车检验、环境检(监)测、建设工程(及建材)检测等领域。
市场监管部门并非统管所有检验检测行业和机构,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并非必然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首要任务是“耕好自己的田”,对自身有法定职权的产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监管和执法。而对其他有法定行业主管(或法定采信检测数据)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执法时,先要弄清楚是否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设定了由其他部门监管和处罚的情况,再依法做好衔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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