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

科技   2024-11-10 12:02   浙江  




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效率,现公开征集2024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新污染物监测标准制订


《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中拟制订的技术规范、分析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修订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2020)等。


(三)支撑数智化转型监测标准制修订


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环监测〔2024〕17号)意见,支撑新型感知技术应用、站点设施升级改造、数据生产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数据通讯传输协议、环境监测实验室气瓶间安全管理、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信息管理等的标准。


(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


针对《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海洋沉积物质量》(GB 18668—2002)、《海洋生物质量》(GB 18421—2001)评价指标,制修订海洋环境质量分析方法标准;围绕海洋生态监测等需求,制修订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海岛等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岸线、海域开发强度、岸滩垃圾、海岸带人类活动等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制订海洋环境基体标准样品。


(五)生态质量监测标准制修订


落实《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环监测〔2023〕45号),提升生态质量监督监测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围绕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生态质量遥感监测、生态质量地面样地监测、生物多样性监测、监测数据质控、评价分析等方面开展标准规范制修订。




二、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预研究项目应为“一、征集范围”内的项目。

(二)本次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管理平台开展预研究项目的公开征集,各申报单位应于2024年11月22日前,登录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管理平台(http://43.247.68.23:9090/),按要求进行填报,并上传《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申报表》(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平台中须上传word版及pdf版,其中pdf版应有申报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相关操作见附件2)。

(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申报单位分配平台登录账号。请有预研究项目申报需求的单位将相关信息(附件3)提交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相关信息,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邮箱bz@cnemc.cn)。

(四)申报截止后,监测司确定预研究项目清单,并在平台上发布。监测司对预研究项目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新项目,并删除到期未完成的项目。



三、联系方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吴萌萌、董  雪

电话:(010)84943253、8494303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邮政编码:100012



附件1-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申报表.docx 

附件2-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管理平台操作说明.docx 

附件3-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管理平台账号申请表.xlsx 


文章素材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互动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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