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手段维护路产路权

文摘   2024-12-31 22:31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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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损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拒赔、逃赔现象时有发生,利用司法手段追偿路损成为公路部门维护路产路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请看以下两起案件:
昭平

2022年12月15日23时30分,昭平公路养护中心管养路线国道241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国道241线2979公里处裕路大桥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上装载的两块大理石砸落至桥面上,造成桥面不同程度损坏。交管部门出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昭平公路养护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处理砸落桥面的落石(雷盛翔摄)

为确定本次事故对桥梁安全的影响,昭平公路养护中心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与陶某、保险公司协商约定进行桥梁应急检测,所产生检测费用由保险理赔款支付。昭平公路养护中心支付了检测费35000元,委托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对裕路大桥进行桥梁应急检验。-


检测结果出具后,昭平公路养护中心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积极与陶某、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告知其路产损坏情况以及相对应的责任,要求陶某、保险公司承担检测费用,但双方均不愿支付检测费用。协商无果后,昭平公路养护中心起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请求陶某、保险公司赔偿桥梁检测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规定:“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造成损伤的桥梁,应做特殊检查。”“车辆、船舶、漂浮物撞击及山体落石损伤桥梁后,应及时进行特殊检查与损伤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本案情形适用以上相关法律及规定,2024年12月5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昭平公路养护中心桥梁应急检测费用3.5万元,昭平中心在这项历时两年的追偿工作中成功维权。


富川

2022年8月4日14时15分,陶某(与案件一中的陶某并非同一人)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S201线K14+300米罗山村路段时,因疲劳驾驶与中央护栏隔离设施发生碰撞,造成中央护栏隔离设施及其他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富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陶某负全部责任。 

富川公路养护中心及时对事故现场拍照勘察,收集现场事故视频,与当事人沟通修复事宜,原协商通过三方协议修复机制进行修复,但事后当事人反悔不愿修复和赔偿,富川中心收集现场照片、视频和事故认定书、维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路产损失。

经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等法律法规判决陶某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外的396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维护路产路权的工作中,桂东公路部门将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害路产行为,依法追偿实际损害;


强化部门协作,特别是路警联动,利用交警优势及时通知公路部门定损;


加大普法宣传,通过网站和公众号发布相关法律知识,提升公众守法意识;


利用科技监控平台如交调、桥梁视频等,提高线索发现和取证效率;


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进行追偿。

(雷盛翔 陆桂江 岑世青 毛花容 李芯)


编辑:莫锦桥
责编:农小燕
审核:覃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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