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涉及以下被执行人的纠纷案件过程中,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被执行人:姚奇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8年9月23日
民族:汉族
住址:山丹县陈户镇东门村六社居民,住山丹县北大路凯祥家园1号楼5单元102室
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809233612
涉案标的:100595元
2.被执行人:陈建军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7年10月1日
住址:山丹县大马营镇楼庄村五社
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710013033
涉案标的:58376.5元
被执行人:王长生;性别:男;出生日期:1971年8月26日;民族:汉族;住址:山丹县大马营镇城南村八社居民,住山丹县北大路阳光花园2号楼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108263050;涉案标的:50060元。
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姚奇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且控制住被执行人的,将给予1000元的金额作为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建军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且控制住被执行人的,将给予1000元的金额作为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长生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且控制住被执行人的,将给予1000元的金额作为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6-2720041(吴法官)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2月23日
来源:山丹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一)
悬赏公告(二)
被执行人:张晓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台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天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裴天全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裴天全的财产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裴天全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6222251976****0914
地址线索:高台县南华镇墩仁村三社16号
二、悬赏金发放条件及方式:
(三)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5%给予举报人悬赏金(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作出抵债裁定前支付至法院)。
(四)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五)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悬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以发放悬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悬赏金,人民法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张法官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自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自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张自荣,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
民乐县六坝镇四堡村五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808142838,涉案标的:41741.69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自荣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案件执行到位的,将给予1000元的金额作为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6-2720041(吴法官)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2月26日
山丹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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