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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关心干部选拔的朋友,应该会在“干部任前公示通告”或“干部职务任免通知”中看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干部会明确标注“试用期一年”,有些干部则不会标注。
那么,为什么干部会有试用期的说法?哪些干部会有试用期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来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但是,条例也作出了明确,并非所有领导干部任职都有试用期,下面五种情况除外:
第一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没有试用期。
这个层级的干部由中央直接任免,没有试用期的说法。
第二类,同级调动的领导干部没有试用期。
例如,从副镇长调到县局担任副局长、从市局副局长调到县级市担任市委常委等等,职务级别没有发生变化的没有试用期。
第三类,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没有试用期。
例如,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委领导班子,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以及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一把手,政协选举产生的政协领导班子,统统没有试用期,一旦当选即正式任职。
第四类,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没有试用期。
以县一级为例,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也没有试用期,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县人大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等;
2、县政府的副县长、县局局长、委员会主任;
3、县监察委的副主任、委员;
4、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5、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类,四套班子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没有试用期。
例如,县委下属的政策研究室主任、县委编办主任等等没有试用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没有试用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等等没有试用期;县政协办公室主任没有试用期。
简单来说,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才有一年的试用期,具体包括:
一、四套班子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例如,提拔担任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的、市水利局副局长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的、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的,都有一年的试用期。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领导职务。
例如,提拔担任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主任、副主任的,以及提拔担任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的,都有一年的试用期。
三、法院和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不是人大任命的)。
例如,提拔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处长、副处长的,以及提拔担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处处长、副处长的,都有一年的试用期。
另外,如果是职级公务员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也有一年的试用期。
例如,四级调研员转任市局副局长、二级巡视员转任省厅副厅长,一般也有一年的试用期。
综上所述,提拔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干部有一年的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且,一年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期限。例如,从副科提拔担任正科需要2年的任职时间,试用期满后再过一年就符合晋升条件。
如果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用期职务,按原先的职务(职级)层次安排工作。例如,市局的科长提拔担任副局长后,一年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要重新安排为科长职务或者安置为二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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