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某汽修厂违规作业污染环境被处罚!

时事   2024-12-20 14:03   吉林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汽修厂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及现场勘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发现该企业涉嫌环境污染违法。



调查处理

经查,该汽修厂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考虑企业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发现问题后,该汽修厂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承认错误,并承诺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帮扶下,积极整改喷漆间环保设施等问题。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吉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对大气污染作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00元。



分析提示

本案反映出企业对环境保护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等问题。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在该类案件的查办过程中,遵循“以帮扶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秉公执法,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底线处罚的决定,既体现了执法力度,也体现出执法温度。

在此提醒:企业应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案例来源: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 李国强

//


材料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初审:俞洪宝
复审:彭  博
终审:万东丰

文明四平
创建文明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