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到某节能环保设备制造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换热器机组加工使用,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经查,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十九项,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中容易出问题的有关承租方及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企业对承租方及承包方管理必不可缺的一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以及规定安全生产相关的具体事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厂房的使用和维护责任,确保厂房及其设备的安全使用。2.规定双方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责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建立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安全监管的效率和追责的公正性。此外,协议还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对承租单位、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支持、监督,以及对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十九项: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来源:四平市应急管理局 陈诗展
来源:四平市司法局
初审:俞洪宝
复审:彭 博
终审:万东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