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也无术”,此宋儒苏子瞻语也。入官之初,先将《大明律》见行条例,公余研穷。仍选善刑名法家一人,朝夕议论。其申呈上司供招,俱要情与律合,律与招同。若不明于律法,则舞文之辈,贿赂抗法,出入生死,致情律不同,上司翻驳。切宜戒之 。
——明·佚名 《初仕要览》
但聘请刑名师爷这样的惯例,反而更加助长了官员的惰性。一些不懂法律的州县长官,几乎把大小所有官司事务都交给刑名师爷。百姓递上状子,师爷写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叫做“批呈词”,供长官定夺。对于州县官自己审理办结的案件,师爷要负责写出判决词,对于需要提交上级部门审转的案件,州县官审理后,还要由师爷写出“定拟招解”,作为判决意见。
虽然刑名师爷作为州县官的法律顾问,有些案件完全听取其判决意见,但是师爷毕竟是顾问,不承担任何司法责任。
按照规定,当堂审理案件是正印官的职责,作为知县副手的县丞都无此权力,更何况不在编制的师爷。所以,知县坐堂审案,师爷往往要事先给出比较详细的提示,设计审理“剧本”,审官按剧本上演。但是当堂审理,情况多变,师爷不可能预料到各种可能性,一旦出现变化,没有按照“剧本”该当如何呢?所以,州县衙门往往在大堂后面拉起一个帘子,以便幕友“垂帘听审”。
官员审理案子,与原告被告面对面,可以察言观色,采取灵活机动的问询方法将案情弄清楚。没有亲自在堂见证审理过程的师爷,要在知县审理后根据他人陈述写出判决书或看语,往往存在偏差,缺少亲自审理所能掌握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甚至把握不了重点。
还有一点,师爷并不是总能依赖的。有些师爷职业道德堪忧,会抓住长官对法律不熟的弱点,枉法弄权,“贿赂抗法,出入生死”。如果被追查责任,只能由长官负责,而作为顾问的师爷,是不受吏部处分条例约束的。
总之,作为衙门长官,聘请懂法律的专业人士作为法律顾问,有其正面意义,但这肯定比不上官员自己研习法律、精通法律。只有自己完全成为内行,才不会被他人蒙蔽欺骗,才能断案如神。
来源 | 啄木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