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出租银行卡赚取零花钱,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益”的工作很可能将自身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近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翟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65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被告人翟某某在浏览网络贷款过程中联系上一名陌生人,该人称可以通过帮助其“刷流水”办理贷款。被告人翟某某明知资金系网络赌博资金,仍将本人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拆分、转移、结算,流水达85万余元。翟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结算期间,被害人程某被诈骗资金10万余元进入翟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后转出,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6500元。2023年2月11日,被告人翟某某经泰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翟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程某被诈骗资金400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违法犯罪资金,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翟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程某的部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思南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起网络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切勿因为一时的贪念出租、出借和出售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陷入电信诈骗“帮凶”陷阱。同时,对于发现的网络犯罪行为,我们也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思南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位置
监制:黄文松 |审核: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