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后,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9月25日,申请人黎某为感谢法院为其解决了难题,为承办法官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
朱某一生未婚,无儿无女。2021年2月黎某与朱某签订了《售房合同》,约定将坐落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安化社区小桥沟廉租房一套,出售给申请人黎某,并已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该房屋已交付黎某使用,因其他客观原因朱某一直未能给申请人黎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023年6月4日,朱某因病在家中突然逝世。
2024年4月,黎某向本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去世后,未发现朱某生前立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朱某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朱某去世后无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现有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朱某二,系朱某的姐姐,朱某二向本院书面表示称本人年老行动不便,无力担任朱某的遗产管理人,并放弃继承。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本院依法指定思南县民政局担任朱某的遗产管理人。2024年9月,申请人黎某在思南县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后,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系思南县人民法院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不仅仅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也具有指导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有关机关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并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思南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位置
监制:黄文松 |审核: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