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头铺镇花木王村村集体土地、屈台村村集体土地、花园村村集体土地、花园村宋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1、兴漴路、民兴路、五河县城南新区南环线(头安路-西环线)辅道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2、年产200台套风电主机和70万KWH容量工业储能设备项目、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属于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五河县头铺片区、五河县综合配套产业园东片区、五河县新能源产业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分别于2021年7月5日、2022年5月6日、2024年8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联系单位:头铺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张跃和
联系方式:0552-5800320、0552-5802113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