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务   2024-11-21 10:00   福建  


为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税费问题,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厦门税务将持续关注税费咨询高频热点问答,着力打通办税缴费过程中的难点堵点,提升税费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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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能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依旧按照首套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答:可以。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需记得保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个人所得税处 集美区税务局 海沧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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