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明确!事关敬老院运营补贴!

时事   2024-10-18 18:27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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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盂县民政局发布
关于印发《全县乡镇敬老院运营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试行)》通知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

《全县乡镇敬老院运营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中心敬老院:

为保障乡镇敬老院正常规范运行,用好县财政专项资金,县民政局制定了《全县乡镇敬老院运营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现决定印发,请各乡镇、敬老院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盂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15日

全县乡镇敬老院运营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2017119号)文件要求,县级财政将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水电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为进一步提升乡镇敬老院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条件

(一)盂县范围内所有由乡镇举办的乡镇中心敬老院,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备案手续;
2.全年正常运营并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符合敬老院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5.入住老年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年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年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二)如存在下述情况不得申领运营补贴:
1.敬老院或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年度处于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诚信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2.敬老院申请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
3.在省、市上级政府、部门财务、资金使用管理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并通报未完成整改的;
4.经县民政局研究决定其他不得申领运营补贴的情况;

二、补贴标准

敬老院运营补贴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水电费三部分。以上三部分费用按照入住老人数量设置两档,人数在20人以下(包含20人)的为低档,人数在20人以上的为高档。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管理人员工资
每个敬老院分别配备3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分别为敬老院院长、副院长、财会人员,从事敬老院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老年活动管理、餐饮管理、培训管理等)。每月至少在岗22天(以实际签到为准)。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人员不可领取。
院长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发放(基本工资按照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绩效工资按照入住特困人员每人每天1元核算);副院长按照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发放(基本工资按照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绩效工资按照入住特困人员每人每天0.5元核算),会计人员工资按照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实际出勤情况发放。

(二)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
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是指用于敬老院院内保障入院老人正常养老需求的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用(办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已从特困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可重复申报,不可用于“门墙亭廊栏”景观类建设。当年度上级政府、民政部门资助过的项目费用不可重复申报。补贴标准为人数在20人以下(包含20人)的每个敬老院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万元,人数在20人以上的每个敬老院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万元。补贴根据敬老院设备购置、维修费用相关票据、施工合同据实发放至敬老院账户。

(三)水电费
水电费是指敬老院院内基本的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用(取暖电费除外)。补贴标准为人数在20人以下(包含20人)的每个敬老院原则上每年不超过0.5万元,人数在20人以上的每个敬老院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万元。补贴根据敬老院相关正规票据据实发放至敬老院账户。

三、综合考评

县民政局成立考评小组,由县民政局和属地乡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敬老院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发放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考评时,结合上级及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日常检查督查情况,对敬老院的制度建设、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日常管理、队伍建设、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等方面,按百分制进行量化综合考评,每半年实行一次考评。考评分数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小于90分、大于等于80分的为良好,小于80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为不合格。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运营补贴分别按100%、80%、70%比例享受;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运营补贴。

四、补贴程序

敬老院运营补贴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水电费。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实行后补制。执行每半年核算和资金拨付。养老机构从2025年开始,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敬老院运营补贴的申报表,县民政局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核定过去半年每家敬老院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县级财政预算批复后、10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五、其他事项

(一)县民政局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已发放补贴的敬老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根据检查结果和满意度调查,对敬老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敬老院的下次补贴金额进行调整。

(二)敬老院应当依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74号)、《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补贴资金用途。

(三)敬老院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敬老院的场所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纳入本县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四)如敬老院管理运营体制发生变化,将对本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附件:
1.盂县乡镇中心敬老院运营情况综合考评表
2.盂县乡镇中心敬老院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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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盂县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丨白洋
责编丨荆倩
审核丨任昊
校对丨廉赟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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