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离职后申请仲裁,需要我帮忙出庭作证,当天请假公司不批,事后还以无故恶意旷工为由将我开除,之后我也仲裁了,公司又多赔了一笔钱

文摘   2024-09-02 07:00   浙江  
同事小林离职之后申请了仲裁,并且跟我取得了联系,希望我可以出庭作证,帮他陈述一些事实。
当时我想都没想就直接答应了,原因是小林跟我一个部门,平时工作上,就数我们两个接触最多。并且,他也说了,陈述一些事实。既是事实,那也就是不存在偏袒谁或者诬陷谁的问题,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事情。
开庭前的第三天,我提前在OA系统里提交了请假申请,结果被领导驳回。虽然我系统写的是事假,但是,具体原因公司肯定是清楚的。因为公司早都收到了劳动局的仲裁通知,里面有小林提交的仲裁资料,其中证据资料里面包含了证人,就有我的名字。公司驳回我的请假申请,目的不言而喻,明显就是要阻止我出庭。
出庭的当天上午,我再次在OA系统里请假,这次我没有走事假流程,而是把请假原因直接写了配合政府部门案件调查审理,出庭作证。请假时间是下午1点至6点。
之后,关于小林跟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审理,就没啥好说了,很多证据都证明公司违法,仲裁支持了小林的主张。当我跟小林开心地走出法庭的那一刻,我便接到了公司人事的电话,内容是我请假未被公司批准,无故恶意旷工,违反公司规定,做开除处理。
虽然我一再跟人事解释,可是无济于事,她唯一的要求,就是叫我隔天去公司办理手续。
对于公司这样的做法,我自然是不能认同的,于是,我也申请了仲裁,理由是公司违法开除我,主张2N赔偿。
最后关于我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其实没多大意外,公司也输了。
我第一次请假是事假,这个公司是可以拒绝的。因为劳动法对于员工请事假这个问题,没有相关规定,只要公司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之后,我在出庭当天请假,理由直接写成了配合政府部门案件调查审理,出庭作证。这样的理由,公司就不能拒绝了。再后面把我的行为定义为无故而已旷工而开除我,就违法了。
按照法官的解释,无故恶意旷工本身就不成立。
先说无故,我这是有故,要配合政府部门案件调查审理,出庭作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再说恶意,按照小林案件的审理结果,公司违法了。我出庭帮小林作证,那是阻止公司继续违法,维护正义的表现,无论如何都跟恶意扯不上关系。
另外,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和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来看,都不能证明旷工半天就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最后,我主张的2N赔偿被仲裁庭支持,赔偿金额7万3千多。公司对于判决不服,之后上诉到了法院,一审维持了仲裁厅的判决,二审之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来源:西安检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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