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山河、吴楠滨、吴楠浦、杨银顺、吴楠法、吴丽寅、吴丽碰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刑终3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涉财产部分依法立案执行,并已部分执行到位。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被害人及时便捷领取清退款项,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开展第一阶段清退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本次资金清退自2024年11月开始。
二、清退依据与对象
本案资金清退的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刑终319号刑事判决书,清退对象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附录二《退赔表一》即《被告人吴山河、吴楠滨、吴楠浦、杨银顺、吴楠法、吴丽寅、吴丽碰共同退赔表》载明的出借人。
三、清退金额
本次清退的资金为首批已执行到位案款,共计人民币19216686.51元。结合本案受损总金额158731.7571万元,确定本次清退比例为1.21%。每名被害人的具体清退金额按其在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后续如有执行到位案款将另行组织清退。
四、清退方式
为切实减轻被害人负担,方便领取清退款项,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开立存单与其他办法相结合的领款方式展开。
(一)银行开立存单方式
针对清退金额在50元及以上的,本院已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为被害人开立个人存单。被害人可通过扫描“吴山河案”资金清退被害人信息登记二维码,选择“信息登记”,登记被害人本人身份信息,以便银行开立存单尽快退款。
在信息登记完成15个工作日后,被害人可通过平台查询发放结果,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全国任一境内网点查询办理资金清退业务,领取清退款项。
(二)其他领取清退款项方式
针对清退金额50元以下的,被害人可于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拨打中国建设银行联系电话0595-22588375,或发送邮箱fj_qz_tazh.fj@ccb.com,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优先,其他银行的也可以,但应提供准确的具体开户行名称,如: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建行账户无须提供具体开户行名称)作为接收清退款项的收款账号,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五、特别提示
逾期未领取清退款项的,可在下次资金清退时一并领取。
后续如有其他涉案资金需要清退,本院将直接将款项转入本次被害人确认的其本人收款账户。
对资金清退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反映。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建设银行联系电话:0595-22588375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595-22139786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23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 源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 辑 | 庄敏
监 制 | 肖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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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 刘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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