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装修工人进出及通风透气,业主通常会随意放置装修钥匙甚至有时直接敞开窗门,殊不知这样的简便操作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近日,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黄某三年前曾因盗窃废弃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仍习惯性小偷小摸。2024年6月,黄某作为一名装修师傅,了解到部分业主为图方便,常将钥匙放在消防栓内或不锁门,偷心又起,先后三次到不同小区盗窃他人装修用电线,随后变卖获利。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某具有盗窃劣迹、故意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小偷小摸”也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务必控制好自己的“双手”,靠自己的辛勤努力获取财富。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切勿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连城政法、连城检察
编辑/BLX_ 审核/燕子 终审/枯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