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程(试行)》,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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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提出的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组织编制并下达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明确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资金使用计划等。
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和移民安置项目合理工期的需求。
移民安置实施办法主要包括移民资格认定、生产安置、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制定、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计划,结合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需要,确定移民人口认定截止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办法,与移民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
移民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移民人口信息、主要实物指标、搬迁安置、生产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及费用、搬迁期限、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取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移民安置区新建居民点。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使用。农村居民点移民住房,应由移民自主建造,在征得移民同意后,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代建。
采取分散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移民分散插迁到移民安置区已有居民点,其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或自行购置。
采取自谋出路安置的,一般应在本县范围内有其他自有住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对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搬迁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移民个人,由其自行解决搬迁后的生活出路。
采取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兑付给移民个人,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接收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其负责安排移民迁入后的生产生活。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采取农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等多元化途径,妥善做好移民生产安置工作。
采取农业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通过土地调剂、土地开发整理等措施,筹措生产安置用地,及时分配、落实给移民。
采取养老保险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移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参保,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个人。
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置相关费用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移民个人。
未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学生等不符合养老保险安置条件,以及受征地影响程度较小或对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使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协议,采取防护、迁(复)建、一次性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交通、电力、通信、广电、水利、文物古迹等专项设施权属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采取防护、迁(复)建、一次性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采取防护、迁(复)建处理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采取一次性补偿处理的,相关补偿费用兑付给专项设施权属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和项目法人应落实移民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确保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大中型水库导(截)流、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库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坚持验收标准,严格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通过验收:
存在侵害移民合法权益行为的;
验收范围内房屋拆除、专项设施迁建、复建等移民安置任务未完成,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
水库库底清理未完成擅自蓄水,对移民安置实施造成不可逆转影响的;
存在发生规模性集体访、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事件,未予以妥善处理的;
其他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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