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谢亚茹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处罚〔2024]53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嘉县谢亚茹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日,被处罚人永嘉县谢亚茹水果店(个体工商户)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中心街70号销售的芒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9.6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厦行。
永嘉县小高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处罚[2024]53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永嘉县小高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后经检验,被抽样批次香蕉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元(壹佰贰拾捌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