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丨合伙投资中合伙人非法侵占资金的刑事救济路径

学术   2024-11-04 18:31   重庆  


YINGKECHONGQING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然人特别是熟人之间基于各自的信息、资源、资金、技术等优势,以合伙形式共同投资项目是当前普遍的经营方式。然而,现实表明,在合伙投资经营中,一方合伙人尤其是负责项目经营管理的合伙人非法侵占其他合伙人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一问题,资金受损失的合伙人通常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要求侵占资金的合伙人返还资金、支付利息或者分配利润。由于侵占资金的合伙人将所侵占资金进行了转移,造成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往往“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窘境。在此情形下,考虑从刑事控告的角度,借助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力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进而挽回损失,不失为一种有力、有效的救济渠道。


资金受损失的合伙人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进行救济,准确锁定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正确确定罪名,是成败的关键。根据侵占资金合伙人的行为方式、资金管控等不同情形,侵占资金的合伙人主要涉嫌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可以相关罪名进行控告,力争挽回损失。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由此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合伙投资经营中,合伙人侵占其他合伙人所投资金的,存在涉嫌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案例1:

曹甲与张乙是多年的朋友关系,曹甲向张乙表示,他和朋友李丙共同承接了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让张乙出资1000万元,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为了让张乙相信,曹甲还给张乙看了他和李丙的合作协议,以及承接工程的合同。张乙信以为真,并转账给曹甲1000万元用于投资该项目。曹甲收到张乙转来的1000万元资金后,迅速将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取现消费等。张乙事后得知,曹甲与李丙的合作协议早已解除,事实上曹甲根本没有承接到其所称的建筑工程项目。张乙多次要求曹甲归还1000万元资金,曹甲置之不理,后张乙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曹甲归还张乙1000万元。但由于曹甲事先有预谋,早就将资金进行了转移,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乙虽然赢了官司,却拿不回资金。



就本案而言,在民事救济不能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寻求刑事救济。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曹甲隐瞒了真相,虚构了事实。

曹甲在与李丙已经解除合作承接工程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向张乙隐瞒该事实,并虚构他承接了建筑工程项目,使张乙信以为真,误认为建筑工程是真实的,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才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遭受巨大损失。


(2)曹甲非法占有张乙1000万元资金的目的非常明显。

曹甲不仅事前向张乙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在张乙转账之后,曹甲并未将资金用于他称的工程上,事实上因为工程是他虚构的,资金也不可能用在工程上面,而是在第一时间迅速将资金归还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这都足以表明曹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所以,曹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张乙可以在收集、梳理好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控告,请求公安机关追究曹甲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曹甲退还资金、赔偿损失。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伙投资经营期间,合伙人侵占其他合伙人所投资金的,有的情形涉嫌合同诈骗罪。

案例2:

陈丁承接了一个高速道路工程项目,需要投资5000万元,但其自身资金不足。陈丁遂找到曾经的同事胡戊,向胡戊讲述了他所承接的工程项目情况,并邀请胡戊一起投资该项目,让胡戊投资2500万元,工程建设完毕后,二人平分利润。胡戊审查了陈丁承接工程项目的合同,并到实地进行了考察,确认工程项目是真实的,且经过测算,有利润空间,便与陈丁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并按照陈丁的要求,将2500元投资款转账到了陈丁的银行账户。由于胡戊工作繁忙,且不懂工程建设,他并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整个工程施工都由陈丁负责。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施工进度缓慢,且经常停工。陈丁认为,按照这种施工速度,不仅没有利润,还会亏钱,于是他就想卷款而逃。随后,陈丁将胡戊转给他的投资款中的剩余部分1800万元转走,并逃往外地,手机关机失联。



同案例1类似,胡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的结局也是赢了官司但没有拿回钱。就这个案例而言,我们认为,陈丁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陈丁在履行他和胡戊的合伙投资协议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胡戊投资款的想法,并将该资金转走,携款潜逃,关机失联,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胡戊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手段挽回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诈骗类型的犯罪,但二者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受案的公安机关也不一样。因此,资金被侵占的合伙人在选择刑事救济时,首先要厘清侵占资金的合伙人所触犯的罪名,这样才能准确地选择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倘若选错了公安机关,则难以立案,徒劳无功。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但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有两点明显区别:一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也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并无这两方面的要求。


现实生活中,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投资经营,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SPV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展投资经营的情形司空见惯,十分普遍。实践案例表明,项目公司成立后,负责公司或者项目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合伙人投资在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现象也十分突出。对这种行为,不宜再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进行救济,职务侵占罪是更为合适的罪名。

案例3:

孙己、常庚和朱辛是多年的朋友、生意合作伙伴。2023年9月,孙己承接了一房地产工程施工项目,便邀请常庚和朱辛一起做该项目,常庚和朱辛同意。随后,孙己、常庚和朱辛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重庆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三人专门就资金管理进行了分工,常庚负责核算项目支出、朱辛负责核对,孙己最后审批。在公司经营期间,常庚、朱辛二人共谋由常庚虚列工人工资、材料款等支出,朱辛予以核对并签字,在未让孙己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常庚将支出单据交由公司出纳,并向出纳谎称孙己已经口头同意。公司出纳基于三人之间的熟人关系,对常庚的话信以为真,并将款项支付给常庚指定的账户。截至2024年9月,常庚、朱辛通过此方式非法获得公司资金600余万元。孙己发现后,以个人名义向公安机关控告常庚、朱辛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以控告的罪名不能成立为由,不予立案。



就案例3而言,常庚和朱辛作为A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资金支出的管理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在孙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二人采取虚列资金支出并骗取公司出纳信任的手段,将公司的600多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该行为涉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所以,尽管孙己采取了刑事救济路径,但向公安机关报的是诈骗罪,罪名不正确,因而未能控告成功。事实上,孙己应当以公司名义,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控告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常庚和朱辛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二人向公司返还所非法侵占的资金。



日常经济生活中,朋友、亲戚、熟人之间合伙投资期间,一方合伙人非法侵占其他合伙人资金的行为十分常见,手段非常复杂,本文仅仅探讨了较为常见的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进行刑事救济的主要路径。事实上,侵占资金的合伙人还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盗窃罪等罪名,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手段,依据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而准确地向公安机关控告,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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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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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旭律师

YINGKECHONGQING

刑法学博士,盈科重庆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在重庆某区法院、高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10余年。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与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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