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近日启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4年专项督查核查工作。自9月起,应急管理部陆续派出17个工作组深入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和油气长输管道等重点企业,核验各地区和有关企业化工和危化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落实质效。工作组还将对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和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的企业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报警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学历资质不符合要求等屡查屡犯问题的整改和举一反三情况进行抽查。
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常见的20条隐患
作业票审批方面
1. 特殊作业票未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就开始作业,审批流程缺失。
2. 审批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审批能力,盲目签字。
3. 审批时间滞后于作业开始时间,先作业后审批。
作业风险评估方面
4. 未对特殊作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遗漏重要风险因素。
5. 风险评估不深入,只是走过场,不能准确识别潜在危险。
6. 风险评估结果未在作业票中体现,无法指导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
安全措施落实方面
7. 作业票上规定的安全措施未全部落实到位就开始作业。
8. 安全措施执行不严格,如未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未设置警戒区域等。
9. 安全措施有效性不足,不能真正起到防范事故的作用。
作业人员资质方面
10. 特殊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1. 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流程和安全要求,缺乏必要的培训。
12. 作业人员身体状况不适合进行特殊作业,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
作业现场管理方面
13. 作业现场混乱,存在与作业无关的物品和人员。
14. 现场监护人员不在岗或监护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15. 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环境进行持续监测,不能及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
作业票填写方面
16. 特殊作业票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关键信息缺失。
17. 作业票内容与实际作业情况不符,存在虚假填写现象。
18. 作业票涂改严重,影响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档案管理方面
19. 特殊作业票未及时归档,档案管理混乱。
20. 无法提供完整的特殊作业票档案,不利于事故追溯和分析。
危化品企业报警管理不规范的常见20条隐患
报警设置方面
1. 报警阈值设置不合理,过高或过低,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危险情况。
2. 未根据工艺变化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报警阈值。
3. 不同类型的报警没有进行区分设置,容易造成混淆。
报警设备方面
4. 报警设备故障、损坏,不能正常发出报警信号。
5. 报警设备未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准确性降低。
6. 报警设备选型不当,不适应危化品企业的特殊环境。
报警响应方面
7. 对报警信号响应不及时,延误事故处理时机。
8. 没有明确的报警响应流程和责任人,导致混乱。
9. 报警响应人员缺乏必要的培训,不知如何正确处理报警。
报警记录方面
10. 未对报警进行记录,无法追溯报警历史。
11. 报警记录不完整,缺少关键信息,如报警时间、类型、处理情况等。
12. 报警记录保存不规范,容易丢失或损坏。
报警分析方面
13. 不进行报警原因分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4. 报警分析不深入,只停留在表面现象,不能找出潜在风险。
15. 未根据报警分析结果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与其他系统联动方面
16. 报警系统与应急处置系统未实现联动,影响应急响应速度。
17. 报警系统与生产控制系统之间的交互不规范,可能导致误操作。
18. 未将报警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信息沟通不畅。
管理方面
19. 缺乏完善的报警管理制度,管理混乱。
20. 对报警管理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从业人员学历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隐患
危化品从业人员学历资质不符合要求
1. 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等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常需要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2. 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需要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3. 新入职的涉及爆炸性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则通常要求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按30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若当地安监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
来源:应急管理大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