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一男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饭后小酌,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2024年4月,杨某去到张某家干活,干完活后杨某便在张某家吃饭,刚刚干完活的杨某觉得有点劳累,便提议喝一杯去去疲乏,张某告知自己家里没有酒,杨某便从自己的三轮车上拿出一瓶散装酒,二人便小酌起来 。随后美酒下肚,饭也吃饱了,杨某觉得自己喝得比较少,开车上路肯定没有问题,便开着自己的三轮车离开张某家。
无证驾驶,半路事故难开脱
无证又醉驾,屡教不改真“刑”
法官提醒: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杨某,本该吸取教训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他仍然不知悔改以身试法,不仅再次醉驾还无证驾驶,简直把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据统计,今年以来,惠水县人民法院已审结危险驾驶罪41件41人,判处实刑26件26人,占比63.4%。千万不要认为喝两杯驾车出行只要不出事就没事,心存侥幸只会和杨某一样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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