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真“刑”!黔南一男子无证又醉驾......

民生   2024-11-07 10:54   贵州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一男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饭后小酌,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2024年4月,杨某去到张某家干活,干完活后杨某便在张某家吃饭,刚刚干完活的杨某觉得有点劳累,便提议喝一杯去去疲乏,张某告知自己家里没有酒,杨某便从自己的三轮车上拿出一瓶散装酒,二人便小酌起来 。随后美酒下肚,饭也吃饱了,杨某觉得自己喝得比较少,开车上路肯定没有问题,便开着自己的三轮车离开张某家。

无证驾驶,半路事故难开脱

在回家途中,杨某的三轮车行驶至惠水高镇某地时,和对面行驶过来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人现场协商无果后小轿车车主便报了警。交警来到现场后发现杨某不仅是醉驾,还无证驾驶,后将杨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67mg/100ml,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因无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被交警行政处罚2200元。

无证又醉驾,屡教不改真“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杨某,本该吸取教训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他仍然不知悔改以身试法,不仅再次醉驾还无证驾驶,简直把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据统计,今年以来,惠水县人民法院已审结危险驾驶罪41件41人,判处实刑26件26人,占比63.4%。千万不要认为喝两杯驾车出行只要不出事就没事,心存侥幸只会和杨某一样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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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黔南
编辑/小黄莺 审校/王薇 刘佩佩 审核/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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