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记者从瓮安县人民政府网获悉,瓮安县民政局发布《瓮安县惠民殡葬政策摘录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2.遗体冷藏费(正常死亡遗体3天,非正常死亡及无名遗体120天以内); 5.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一年以内,含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7.遗体消毒、遗物处理、卫生费和治丧灵堂垃圾处理费; 8.尸袋费、灰袋费、红白绸费、卫生垫、设备使用费(含非正常死亡及无名尸体); 二、瓮安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和在职人员死亡后,除“治丧灵堂租用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外,免除以上的其余八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非瓮安县户籍常住人员减免殡葬服务费按照具有瓮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免费项目执行。 1.在我县就读幼小、初中、高中(含职中)的非瓮安县户籍学生; 2.驻瓮部队现役军人、无瓮安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人员(不限户籍); 4.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遗体火化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人员(不限户籍); 5.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不限户籍); 6.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公益助人、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人员; 8.到瓮务工或购商品房居住1年以上的非瓮安籍人员(须提供本人务工证明、村〔社区〕居住证明或房产证明); 四、对具有瓮安县户籍的下列居民,在减免九项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由县殡仪馆免费提供价值500元以下的骨灰盒1个,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1.特困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需持残疾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 3.因公伤残人员。包括因公残疾军人,因公伤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民兵民工。 4.公益助人、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军休、离休干部。 5.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1.对具有瓮安县户籍或者持有瓮安县辖区有效居住证的死亡人员骨灰选择城市公益性公墓区域内节地生态安葬的(花葬、树葬、草坪葬),予以每例兑现一次性奖励1000元,由县殡仪馆直接代为发放,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