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蟒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焚烧秸秆处理的
通 报
通 报
2024年11月11日上午,我镇南坡村发生一起焚烧秸秆现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南坡村邢某某,男,11月11日上午9:30左右在自家耕地焚烧秸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训诫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露天焚烧秸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南坡村邢某某予以行政处罚1000元。
蟒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烧秸秆需要承担的后果
随意焚烧秸秆,会受到哪些惩罚?
1、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2、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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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蟒河发布
编 辑:杨宇婷
责编:杨宇婷
监制:冯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