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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推诚信社会体系建设,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当事人申请,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公布失信名单后,案件被执行人景小兵、刘彩连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屏蔽其(2024)晋0522执恢251号案件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信用恢复榜:
景小兵,男,1975年8月生,阳城县凤城镇院掌村人,身份证号:1405221975****5018。
刘彩连,女,1980年8月生,阳城县凤城镇院掌村人,身份证号:1405221980****5325。
失信名单公布后,2024年11月19日景小兵、刘彩连主动联系阳城县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涉案执行案款,(2024)晋0522执恢251号案件执行完毕,恢复景小兵、刘彩连社会信用。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0日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传、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上、信用上及人身自由上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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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城法院
编 辑:杨宇婷
责编:杨宇婷
监制:冯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