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既是逃生之路,也是生命之门。火灾发生时,畅通的安全出口对于争取宝贵的逃生时间,极其关键。出口一旦被封堵,后果不堪设想。但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安全出口被锁闭、占用的行为时常发生,现将近期常福街道执法检查发现的2起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2024年10月29日,常福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服装企业成品仓库西南侧安全出口被上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无法打开。
2024年10月30日,常福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新材料企业一楼生产车间南侧安全出口附近堆放货物,停放了一辆叉车,影响人员正常进出,未保持安全出口的畅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常福街道执法人员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成。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素材来源:街道应急管理
审核:顾玮、王婷
编辑:邓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