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福街道委外作业、小型工程、高处作业集中整治行动持续进行中。市监常福分局在执法检查中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突出检查重点,对叉车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案例进行处罚。
10月29日,市监常福分局在对常熟市源楚经纬编有限公司、江苏尚科聚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安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叉车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10月30日,市监常福分局在对常熟市华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叉车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叉车安全操作规范
详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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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市监常福分局
审核:顾玮、王婷
编辑:邓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