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桑榆,乐享晚年——九三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指南请查收!

政务   2024-10-11 13:58   黑龙江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为切实服务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维权意识,在重阳佳节到来之际,九三人民法院为老年人带来了权益保护手册,让老年人多一份法律保障,在辖区内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Part 01

老有所依度晚年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那么没有近亲属的失智、失能老年人谁来保障他的晚年生活呢?
法官解答:老年人可以在自己意识清楚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发挥“意定监护”的作用,让老年人能够“我的余生,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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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Part 02

老有所居遮风雨


随着年龄的增大,很多老年人想要趁着身体状况尚佳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孩子,但又担心老了没有居所,这种情况该怎样解决?

法官解答:老年人可以为自己提前设立房屋居住权,即使房屋过户给他人也可以长期居住使用。但要特别注意,设置居住权应向当地的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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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Part 03

老有所养解忧愁

“养儿防老”是中华民族长久以来形成的道德观念,赡养父母、孝敬老人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若是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发生“养儿难防老”的情况,老年人该如何维权?
法官解答: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老人可以明确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在子女拒绝给付时,不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影响而怠于诉讼,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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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Part 04

老有所伴享幸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思想观念的进步,丧偶老年人再婚已成为平常,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子女对父母再婚进行阻挠,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法官解答: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再婚。子女对父母再婚加以阻拦,干涉父母婚姻,侵犯了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并且老年人即使再婚组成新的家庭,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会因此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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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Part 05

老有所托岁无忧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由于工作繁忙、居住不在一个城市等原因,子女很难同时兼顾工作与陪伴,于是,入住养老机构成为了不少老年人的选择,那么如何选择养老机构?
法官解答选择养老机构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看硬件、看服务、看安全性,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网上查询等方法挑选品质好的养老服务机构;二是看合同,签订合同时相关条款要看仔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特殊要求都需约定清楚,白纸黑字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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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END


综合来源于网络

一审:李美瑶

二审:孙大玮

终审:李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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