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老有所依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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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Part 02
老有所居遮风雨
随着年龄的增大,很多老年人想要趁着身体状况尚佳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孩子,但又担心老了没有居所,这种情况该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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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老有所养解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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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Part 0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思想观念的进步,丧偶老年人再婚已成为平常,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子女对父母再婚进行阻挠,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法官解答: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再婚。子女对父母再婚加以阻拦,干涉父母婚姻,侵犯了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并且老年人即使再婚组成新的家庭,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会因此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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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5
老有所托岁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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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综合来源于网络
一审:李美瑶
二审:孙大玮
终审:李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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