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法官您好,我愿意还清欠款,能麻烦你将我撤出失信名单吗?
2016年张某与王某在李某处购买了一辆汽车,但车辆交付后,张某与王某却迟迟未给付购车款,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二人诉至九三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购车款8.2万元,但张某、王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李某向九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二人主动联系九三人民法院,自认为“消失”就能够躲避债务,却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双重措施下体会到“寸步难行”的窘境,在外活动处处受到约束和限制,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与生活,张某与王某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还清欠款。经过执行法官的沟通,二人与李某来到九三人民法院,协商还款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二人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欠款。经李某同意,九三人民法院屏蔽了对张某与王某的失信、限高措施。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用是人的“第二名片”,信用的建立从来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但一朝失信,处处受限。在此九三人民法院提醒各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尽快履行义务,消除信用惩戒带来的不利影响,切莫因失信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1.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规定,具有以下6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限制高消费都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3.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4.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期限是多久?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5.被纳入黑名单后,是否可以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法院将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更新到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通报给原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将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而符合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如果各联合惩戒单位认为其符合管理要求的,将允许其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ND
素材:执行局
一审:李美瑶
二审:孙大玮
终审:李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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