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受赡养权
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供给,还包括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
自由支配财产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婚姻自由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老年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赡养人的义务
履行物质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
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人提供医疗义务
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维护老年人的自有住房
耕种或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看或委托他人照看老人的林木和牲畜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由宪法规定,不得由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护理保障制度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救助
住房保障制度
老年人福利制度
老年人权利的救济
民事调解
民事诉讼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所在单位应督促履行
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其他法律法规
宪法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法亮点
“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
建立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
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
END
来源:青海普法
一审:李美瑶
二审:孙大玮
终审:李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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