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金寨县新老城区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以下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南:梅山水库大坝--沿梅山水库--金桃大桥;西:金桃大桥--金桃公路--S210省道、映山红大道(即新江路,均含西侧居民区)--史河六号桥东端--沿史河--大别山路;北:大别山路--金家寨路(即东环路);东:金家寨路(即东环路)--黄青路接口--黄青路(均含西侧居住区)--金江路(即桂花大道,含东侧居民区)--梅古路(即怀里环山公路)--梅山水库大坝。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在禁放区域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7350110(江店派出所)、7162130(梅山派出所)、7358110(现代产业园区派出所)
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来源:金寨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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