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依法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陕西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寻访文物古迹、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专项活动,即日起陕西检察官微开设专项活动特别报道,全面展现检察机关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检察保护工作成效。首期发布《检察日报》11月I9日刊发的《三秦历史文脉的守护者》,敬请关注。
∆《检察日报》 2024年11月19日
10月26日一大早,陕西宝鸡青铜器博物院里,早已是人头攒动。在国宝“何尊”前,宝鸡市民郭先生拉过身边的孩子,兴奋地说:“看!这段铭文中的‘宅兹中国’,就是‘中国’一词的最早文字记录!”
人们常说,“了解中国,从陕西开始”。陕西,素有“天然历史博物馆”之称,像“何尊”这样的国宝级文物不胜枚举。据统计,陕西目前拥有4.9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774万余件可移动文物……历经数千年而绵延不绝的中华文明,是人类文明的奇迹,也是中华民族自信的底气。
习近平总书记9月10日在陕西宝鸡考察时强调,“要加强文物的保护研究”。近年来,陕西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内外协同,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深度参与文物保护社会治理,以司法之力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重拳 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咦,这块石头长得很有特色!”2016年夏天,仲某、骆某甲在富平县向阳村苗圃中用铲车挖鱼塘时,挖出一块奇怪的“石头”——形状方正,带有花纹,不像天然形成的。两人没多想,将“石头”铲到一边搁置。
此时的仲某、骆某甲还不知道,这块看起来平平无奇的“石头”,就是赫赫有名的“北周第一碑”挚绍碑。挚绍碑碑文篆、隶、楷书杂糅,在“长安体”的转换过程中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研究北周时期的复古书风和异体字现象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且北周时期出土文物较少,该碑更是极为珍贵。
就在两人几乎忘记有这块“石头”存在的时候,一场大雨的降临,让事情出现了反转——
看着“石头”被雨水冲刷后逐渐显露出的文字,二人意识到这可能是文物。于是,仲某将石碑用袋子盖住藏在苗圃中,准备伺机出手。
2018年夏天,骆某甲通过堂兄弟骆某乙结识了曾因倒卖文物受到过刑事处罚的田某。仲某提出将该石碑“有偿捐赠”出去,田某等人先联系了碑林博物馆,碑林博物馆按照相关规定同意给予奖励,但田某等人不满意奖励金额。为了得到更高报酬,田某等人又联系了西安市某民营博物馆。2018年12月6日,该民营博物馆向田某支付了20万元收购款及田某索要的2万元介绍费。
2021年11月2日,西安市文物稽查队接到举报,称在某民营博物馆内发现北周挚绍碑。经调查核实,该队于11月18日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报案,新城分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刚接到此案时,我们就感到很棘手,仲某、田某等四人的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有偿捐赠还是倒卖文物,这是必须要先明确的问题。”10月22日,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唐珊向记者介绍,“为了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我们依法及时介入,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关于有偿捐赠文物的制度依据及奖励标准,围绕案件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展开侦查取证。”
2022年6月14日,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在审查逮捕期间,该院经审查发现,涉案文物挚绍碑为一级文物,而该民营博物馆不仅没有收藏一级文物的资质,而且未按相关规定对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的文物进行报备。该院认为,仲某、田某等四人以有偿捐赠为名,为牟取高额报酬,拒绝将依法归国家所有的出土文物以适宜价格捐赠给有相关收藏资质的博物馆,转而高价倒卖给不具有收藏资质的民营博物馆,其行为涉嫌倒卖文物罪。2022年6月14日,该院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对仲某、田某等四人提起公诉。2023年1月19日,法院对仲某等四人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认真审查精准打击犯罪,生动诠释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航空工业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部件厂员工,汉中市总工会副主席(兼)赵平对检察机关的作为表示肯定。
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年10月底,陕西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妨害文物管理犯罪218件623人,起诉251件881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文物犯罪。
协作 汇聚文物保护合力
今年3月,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入选202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名单。然而,这样极具历史研究价值的古墓葬遗址群却曾被多个犯罪团伙长期盗掘破坏。
2014年至2022年,朱某、王某等人先后分批结伙实施盗掘,被盗墓葬包含商周、战国、宋代和清代时期古墓葬群,盗得青铜禁、青铜鼎、青铜编钟等珍贵文物,销赃数额达2200余万元。“该案呈现出盗掘犯罪组织化、链条化特征,案情复杂。”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赵永刚介绍道。
经陕西省检察院指定管辖,该系列案件由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办理,并成立由陕西省检察院、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和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跨区划保护文物办案团队,全方位审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办案团队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3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同时数次勘查盗墓现场,走访文物保护部门咨询涉案文物相关专业问题。
在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同时,办案团队委托文保单位对涉案古墓葬修复费用予以评估。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对1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吴某、王某等人被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各并处罚金3万元至5000元,法院判决11名被告人承担墓葬修复费用6万余元。为督促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履职,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等3家检察院分别向当地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全省田野文物有效保护。
“打击文物犯罪是个系统工程,而文物保护涉及范围广、涵盖环节多,我们除了加强内部一体履职外,还注重加强与多部门密切协作配合。”陕西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谭鹏对记者说,充分运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重大案件引导侦查、案件会商等方式,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提出意见,确保精准打击;不断加强与法院、海关、文物等部门的沟通,通过定期会商、涉案文物鉴定、保管和移交、信息共享、交易市场监管等方式,形成保护合力。
在跨省协同办案方面,陕西检察机关也进行了有益尝试。
2021年10月18日,宁强县交警在高速路口检查时查获了一尊无头明代石刻佛像。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冯某与阿某在四川资中一果园将该佛像盗走并藏在越野车中,想开车运回河南销赃,途经京昆高速宁强县段时被抓获。2022年11月3日,该案被移送宁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11月5日,宁强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办案组成员研究讨论冯某等人盗窃案的情况。
该案的盗窃行为发生在四川,倒卖地在河南,两名犯罪嫌疑人均非陕西户籍。“如何突破异地办案难题、严厉打击跨省文物犯罪,是办好该案的重点。”陕西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吴宏介绍说,他们在办案中注重加强异地检察协作,办案检察官10余次往返川陕两地,及时勘查犯罪现场、核实二人运输目的、鉴定文物等级价值,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3月16日,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办结后,宁强县检察院联系案发地检察机关并移交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当地检察机关向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文物规范管理保护。
治理 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治罪并非终点,治理方能清源。
如何依法履职,推动源头治理,实现文物保护长效常治?陕西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践,给出了答案——
2022年6月16日晚,富平县长春村村民张某报警称怀疑有人盗墓。案发后,富平县检察院积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围绕文物交易纵向深挖关联犯罪5起,围绕团伙关系横向追捕追诉漏犯1人。最终,案涉35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追缴爆炸物约300千克,追回文物萤石片6枚。
经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被盗墓葬群为周代墓葬,系石川河流域首次发现的大规模墓葬群,对于研究我国古代文化遗存分布具有重要意义。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官们发现涉文物犯罪呈现的上游盗掘、下游倒卖、销赃等产业化、链条化特点。针对文物犯罪中出现的地下文物交易活跃等新问题,该院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古玩交易市场、网络平台等的监管力度,推进交易市场源头治理。与此同时,该院通过线下线上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的宣传深度和广度,切实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咸阳市检察院在履行法律职责中发现,有的企业在施工前未依法依规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及时向文物、文旅、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有效预防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2023年8月以来,陕西省检察院深入调研西安、宝鸡、渭南、咸阳、延安、榆林等地的文物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多次赴省文物局开展座谈交流,并于2024年1月向省文物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文物犯罪治理难点问题,陕西省检察院与陕西省文物局等9家单位联合印发《陕西省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完善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联合工作机制;与省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移送涉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工作办法》,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行刑衔接。
针对近年来文物犯罪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职能化、链条化特征,陕西省检察院依托省公安厅建立的全国文物犯罪线索举报平台,加大流失文物追缴力度,发挥陕西数字检察中心数据整合、线索流转、态势分析功能,以数字检察推动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提质增效,减少国家文物流失。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新时代新征程上,陕西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文物犯罪,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和优秀传统文化,助推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筑牢文物安全底线,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国家历史文脉。”10月28日,陕西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葛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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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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