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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这是我们第1263篇推文!
诚信考试不仅是遵纪守法的基本要求
是自身道德修养、能力品格的重要体现
更是大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
同学们切勿心存侥幸
诚信考试
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用真才实学完成考卷
用守礼守信书写人生
知法守法我先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依据《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5.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桌面、身体上、座位旁等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参与组织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3人以上共同作弊;
2.再次作弊;
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因组织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为他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4.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五)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给予相应处分。
违法行为切莫有
案例一:2021级学生A在2024年1月进行的课程考试中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认定为考试作弊。根据《温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温医大〔2023〕56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案例二:在2023年12月进行的课程考试中,2022级学生H携带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认定为考试作弊。根据《温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温医大〔2023〕56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诚信考试
同学们,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让我们始终秉持“仁肃勤朴、求是奋发”的校训,共勉共进,自觉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作弊,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最后,祝愿同学们在接下里的考试中都能取得理想成绩!
来源|教育管理科
责编|娄贝贝
审核|周莲、王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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