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03
对不法伤害他人之医院患者
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7日,绥化市某医院护士孙某某报警称:该医院患者(被鉴定人)安某某将该院另一患者张某某打伤。办案机关委托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安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作证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分析说明
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23日至今,住绥化市某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某医院护士长孙某某证实:安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情绪一直很稳定,说话办事和正常人差不多,住院以来未发现他出现精神症状,生活都能自理。精神检查:意识清,对答切题,接触疏通可,对案发时自己所见能完整描述,称:看见几个人在洗澡间撕巴,我就出来了,认为这不是一件好事。思维略显松散,情感平淡,意志减退。简单计算可,复杂计算不能,生活常识掌握,社会功能部分保持,能协助病房洗衣服,自知力不全,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现实检验能力大部分保持。上述表现符合 ICD -10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虽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但其社会功能部分保持,能协助病房社会活动,如洗衣服、擦地,对案发过程的叙述与案件中其他人的笔录描述大体一致,未受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存在,有作证能力。
鉴定意见
黑龙江公证
长按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