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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我司客户钱先生驾车正常通过十字路口时,左方车辆前突然冒出一辆闯红灯的电瓶车。因对方车速较快,距离过近,双方发生碰撞。所幸钱先生车速较慢,所以电瓶车驾驶员伤势并不严重。交警到场后判定对方全责,钱先生无责,让钱先生报保险公司理赔。
钱先生联系我司表示不解,既然自己无责,为什么要理赔?虽然钱应该不多,而且也是由保险公司出,但发生了赔付,自己明年的保费是否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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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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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能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对于履行无责赔付义务的,下一年的保费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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