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IF关于美国司法部拆分谷歌的评论文章

文摘   2024-11-27 19:50   北京  
2024年11月26日,美国保守派(倾向共和党立场)智库——信息技术创新基金会(ITIF)发布了关于美国司法部拆分谷歌的评论文章。评论文章指出,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简称DOJ)在“司法部诉谷歌搜索案”中提交了初步拟议的最终判决。ITIF重申,美国政府需要从历史中汲取关于企业拆分(如AT&T案)和精准行为补救措施(如微软案)的教训。ITIF认为,美国司法部不仅提议拆分谷歌,还提议采取远超必要范围的行为补救措施,这些措施远远超出了梅赫塔法官(Judge Mehta)认定的反竞争行为所需的补救措施,旨在恢复竞争、消除不当得利或防止再次违规。相反,美国司法部在其拟议的补救框架中加倍采用惩罚性手段,实际上将反垄断救济措施武器化,以此对抗谷歌,这种方式有可能严重削弱这家美国最具创新力和最成功的公司。
在具体分析中,ITIF指出:
首先,司法部提案中禁止的协议超出了梅赫塔法官认为的反竞争独家交易范畴,即浏览器和安卓原始设备制造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简称OEM)合同。这些协议不仅包括涉及搜索的捆绑和搭售安排,还包括谷歌“拥有或收购任何搜索或搜索文本广告竞争对手、搜索分销商或基于查询的人工智能产品或广告技术的投资或权益”的交易。然而,这两类协议均不涉及独家交易,而补救措施应针对的行为正是独家交易——而非任何涉及搜索的潜在反竞争协议。
其次,为防止谷歌“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司法部要求谷歌剥离Chrome浏览器,并且(仿佛这还不够)在五年内不得拥有任何浏览器。然而,司法部并未提出指控——更不用说梅赫塔法官作出认定——称谷歌通过其在Chrome中的地位来维护其搜索垄断地位,或反之,进行了反竞争的自我优待。事实上,这种补救措施非但不能“恢复搜索领域的竞争”,反而会产生限制浏览器竞争的负面效果,因此绝不是司法部建议的最不具限制性的选项。
司法部为恢复竞争而执着于打击“自我优待”的行为,还促使其考虑如果对谷歌施加的相关行为补救措施被认为无效,则剥离安卓系统。这些补救措施包括强制实施“选择界面”(choice screen),即安卓用户可选择其搜索引擎,而非预装搜索引擎,或者如果司法部不满意,则直接剥离安卓系统。然而,在欧洲,选择界面的方法已经尝试过,并被认为无法“恢复竞争”。归根结底,无论谷歌与安卓的集成程度如何,用户都会倾向于独立使用谷歌搜索。
除了这些结构性禁令外,司法部的初步拟议最终判决还包括广泛的行为补救措施,旨在防止谷歌单方面自我优待其搜索产品。但在此方面,由于司法部无法从恢复竞争的角度出发,通过开放关键分销渠道(即安卓、Chrome)来为其补救措施辩护,因此其反而辩称,“有效的补救措施还必须确保谷歌不能规避法院的补救措施”。然而,这种层层设防的反垄断补救方法远远超出了恢复竞争的任何正当理由。这只是司法部禁止其在法庭上未敢挑战的行为的一种方式:自我优待不仅惠及消费者,还为谷歌带来了促进竞争的效率,而谷歌确实维护着对竞争对手广泛开放的搜索(和安卓)平台。
司法部的拟议补救措施还要求谷歌与竞争对手共享数据和技术,尽管梅赫塔法官并未认定谷歌存在任何反竞争的拒绝交易行为(即SA360)。例如,司法部将要求谷歌“以边际成本提供其搜索索引”,并“向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提供用户端和广告数据……免费、无歧视,并采取适当的隐私保障措施”。然而,尽管司法部无疑认为获得此类“依赖规模的数据输入”将有助于恢复竞争,但其所考虑的“强制共享”方式却是在邀请法院扮演“中央计划者”的角色,而最高法院已警告称,这是“他们不适合扮演的角色”。
司法部的初步拟议最终判决中还有一项措施,旨在以帮助谷歌竞争对手为幌子来促进竞争,该措施要求谷歌将其“搜索结果、排名信号和查询理解信息”进行联合推广(syndicate)。虽然这无疑将为谷歌的搜索竞争对手带来巨大好处,但并非所有帮助竞争对手竞争的方式都与潜在的反竞争行为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在梅赫塔法官近300页的意见书中,并未讨论联合推广将如何“消除市场进入壁垒,打开被垄断的市场以引入竞争,并剥夺谷歌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简而言之,制定反垄断补救措施并不意味着司法部可以打着为反竞争行为提供补救的幌子为所欲为。
最后,司法部的初步拟议最终判决中有几项条款旨在限制谷歌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力。例如,司法部将要求谷歌为发布商提供选择权,使其可以选择退出“用于训练或微调AI模型或AI产品的”内容使用,或选择退出“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上将其内容作为AI生成的内容展示”。这一特定条款不仅似乎与司法部的案件无关,甚至与防止排他性行为完全无关,而且梅赫塔法官特别认定,人工智能并不是谷歌搜索引擎的竞争约束,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司法部针对人工智能的补救措施与补救搜索领域的垄断行为究竟有何关联?
ITIF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慎重把中美竞争作为理由。其声称:从更广泛且同样令人不安的角度来看待司法部针对人工智能的补救措施提案,当美国正与中国就全球技术经济领导地位展开竞争,而这场竞争将关键取决于谁在人工智能领域获胜时,司法部却利用其在法庭上的宝贵胜利(暂时的胜利)来有效地摧毁谷歌,通过砍掉其两项核心业务,并将剩余业务转变为几乎名副其实的公用事业。司法部试图创建多个搜索平台的做法与网络效应所主导的行业特征背道而驰。值得注意的是,ITIF也认为,随着新政府的上任,司法部有很大可能会摒弃这种新布兰代斯主义(neo-Brandeisian)心态,转而采取新的政策,利用反垄断来支持美国的创新、竞争力和消费者。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发布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在“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Law)前沿领域的活动信息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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