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将有何影响?

文摘   2024-11-26 19:30   北京  
2024年11月26日,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相关政策解读发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11月25日发布关于启动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自今年10月23日开始,北京、上海、海南、深圳4地正式启动“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外资企业可“独资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

• 扩大外资准入,将给我国通信市场带来哪些影响和改变?

• 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对外资的进一步开放,可能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 增值电信业务涉及大量用户数据,开放试点过程中,如何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

在试点地区,将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试点地区内的外资企业,可按照要求进行业务申请。对这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我国将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 王志勤:标志着我国电信业务开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这有利于引入更多更加丰富的电信业务的服务和产品,也有利于进一步激活国内的市场和包括一些企业主体的竞争活力。

据了解,今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印发了《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及《试点方案》。截至今年9月底,共有2220家外资企业获准在华经营电信业务。专家表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将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算力、人工智能等与垂直行业融合发展,催生数字经济新业态,并促使行业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加快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衔接,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丰富我国增值电信服务市场产品和服务种类

什么是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比如互联网数据中心、电子商务以及信息服务等,主要特征是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那么扩大外资准入,将会给我国通信市场带来哪些影响和改变?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 王志勤:更有利去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到电信业务市场,有更多的外资企业能够进入到算力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动力,也是更加坚实地去夯建国家数字经济的底座。

专家表示,引入境外优质的外资电信企业在境内开展经营,将丰富我国增值电信服务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特别是在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方面,有助于引入优质外资数据中心和云服务企业,促进我国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 王志勤:扩大外资市场的准入有利于进一步增加供给,实际上也是深入推进数字技术和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深度融合,也使得整个电信用户有更多的选择权,推动做强做大我国的数字经济。

不仅如此,专家指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将有利于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快我国和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据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此前已经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开放了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其中6项不设外资股比限制。从2020年起,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推广到了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张宏韬:这次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的试点,突破了对外资企业在相关业务上的股比限制,这将有利于外资企业更好地统筹它的资源配置,为国内企业为国际国内业务的沟通创造新的市场机遇。

中国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权 享更多优质服务

电信业务在中国市场消费需求量巨大,也一直是外资重点关注和希望进入的业务领域。那么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对外资的进一步开放,对于我国消费者有何好处?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国际治理部主任 石立娜:扩大增值业务开放,有利于丰富我国增值电信服务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种类。对消费者来说能获得更多的选择权,享受到更多的优质服务。以这次开放的两类增值电信业务为例,这也是外资重点关注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也就是云服务,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现在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算力已经成为全球紧缺的战略性资源和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基础设施。这次对外资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也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大在我国的算力设施投资,推动我国算力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消费者也能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分享到红利。

另外一个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业务形态就是数字技术跟各行各业的融合服务。比如说在线金融、在线医疗。随着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创新应用的落地,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将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展开,催生出很多新的模式、新的业态。扩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开放,有利于丰富国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产品供给,给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使消费者能享受到更多优质服务。

扩大增值电信准入 增加外资吸引力

如今,我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网络基础设施,也形成了全球最大最活跃最具潜力的数字服务市场。很多外商表示,这次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启动,也会更大力度吸引外资,巩固他们在华发展信心,提升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目前,我国云计算市场仍处于快速发展期,2023年我国云计算市场规模为6020亿元,同比增长32.3%,比全球增速高12%,对于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一家经营航空业务的外资企业,他们的大数据平台,可以对全球超过一百家航空公司的一万余架飞机的运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目前中国航司运营的飞机中超过一半来自于他们。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眼下他们正在建立国内机队的数据存储、分析和运用平台。这次扩大外资准入政策,将给机队维护和运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解决方案。

空中客车中国首席执行官 徐岗:现在中国已经进行了电信增值业务的试点,这个对我们来说应该是一个重大的切实的利好,现在准备在北京设立电信增值业务服务申请牌照,根据中国市场的需求,给客户带来很大的价值。

一家欧洲最大的电信运营商,眼下正在中国构建数据中心服务体系,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扩大外资准入政策,将给他们带来新的商机,拓宽在中国市场的业务版图。


德电(中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文芳:这将促进中国数据中心行业各类产品的迭代升级,构建更为完善的数据中心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将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数据中心解决方案推向国际市场。同时,这也为外资企业在中国进一步拓展增值电信领域的业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商业平台和机会。

外资要遵从中国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数字化浪潮汹涌澎湃的今天,数据不仅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依托。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增值电信业务涉及大量用户数据,那么在开放试点过程中,如何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 伏羲智库主任 李晓东: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实现我国对外政策承诺的重要举措,也将引入充分的竞争和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毫无疑问,增值电信业务将涉及大量用户数据,对用户数据保护是必须要重视的工作,但是用户数据安全与否和是否外资企业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都要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

在2021年我国已经颁布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也积累了几年的管理和治理经验。

此外,不仅仅是中国,包括美国、欧盟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数据安全,产业界也积累了大量的数据治理和安全保护方面运营经验,外资企业进入增值电信领域需要充分熟悉中国法律要求和中国本地用户需求,充分借助中国市场上的知识经验和人才在合规的前提下拓展业务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记者:朱江 张丛婧 唐志坚 郝毅杰 史海超

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相关政策解读

01


政策名称

    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

02


政策突破点

    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03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六)《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04


适用范围

    在京注册的外资企业

05


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

    1、申请跨地区IDC\CDN\SP业务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申请其他业务最低限额均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币需换算)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等四地率先开展试点;

    (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06


申请渠道

    申请者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在“公共服务”模块中选择并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进入“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页面,选择“外资试点申请任务栏”中的“试点许可列表”模块,在线提交申请。

07


申请材料

    (一)公共表单

    1、试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表

    2、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3、股东情况表

    4、依法试点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5、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选填)


    (二)业务专用表单

    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专用表

    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专用表

    3、互联网接入服务专用表

    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专用表

    5、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6、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08


申请时间

    企业在准备好材料后可随时申请,针对材料有问题的情况,在提交后5日内一次性退回补正,受理后15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到工信部信管局复审。

09


咨询电话

    010-51938033、51938038

 

上海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线上申请自即日起正式启动

信息通信管理处 上海通信圈 2024年11月25日 17:56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上海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线上申请自即日起正式启动。为方便广大外资企业了解申请条件和程序,前期,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制定了《上海市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试点服务指南》,业已于今日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网站正式发布(可点击页面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该指南共十九条,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方面内容,并就如何填写申请表格、如何准备证明材料做出了详细说明,将更好地方便企业推进申请。


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上海作为全国的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一直以来,都走在电信业务对外扩大开放的最前沿。早在2014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就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了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并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一系列经验做法,为相关试点的推广铺开,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4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之后,根据上海市领导的部署要求,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迅速推进各项工作,于5月初率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了《上海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实施方案》,随后各方围绕配套措施、方案完善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助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于10月23日正式获批成为首批试点区域。


本次扩大开放试点,进一步突破了外资企业在互联网数据中心等业务领域的股比限制,有利于外资企业更好地统筹资源、增加供给,丰富我国增值电信服务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不断推进数字技术与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深度融合,推动上海乃至全国的数字经济做大做强。后续,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一道,指导和帮助企业完成申请流程,同时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并做好政策宣贯和试点示范宣传,吸引更多企业积极参与,进一步提升外资企业参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活跃度。


导 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通告,部署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提出将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答记者问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告》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向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视频致辞中提出,扩大电信、旅游、法律、职业考试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放宽电信等服务业市场准入,对电信业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电信领域国际务实合作等需要出发,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并商相关部门制定印发《通告》。《通告》旨在向社会公布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通过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通过在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开放,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开放经验,构筑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开放奠定基础。


二、《通告》提出试点开放哪些增值电信业务?

《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哪些地区可以开展试点,试点程序如何?

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同时,试点地区还应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应由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批复。实施方案获批后,相关地区可以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四、《通告》对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有何规定,提出哪些监管要求?

《通告》随附《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细介绍了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等要求。关于注册地和服务设施放置地: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这是根据电信业务特点,从便利业务管理等角度提出的试点规则,与现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开放政策的规则较为一致,也是实践证明可以有效服务电信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必要规则。关于服务范围: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结合其业务特点,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须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便利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扩展市场空间。关于监管要求: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推动电信市场开放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成效,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何?

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电信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不断提升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其中6项不设外资股比限制,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取消了经营类电子商务等多项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开放水平显著提升。二是持续优化电信市场营商环境。优化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将外资准入审批与电信业务许可审批进行了合并,并将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审批程序改为了告知承诺制,有效提升外资准入便利化水平。


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工作不断深化,产业发展持续推进,制度体系加快完善,监管经验不断丰富,保障能力逐步提升。一是产业发展基础不断坚实。通过引入境外优质的外资电信企业在境内开展经营,为消费者带来了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同时激发了境内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了行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电信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二是监管政策法规持续完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正式实施,配套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进一步提升了开放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电信领域监管法规体系持续完善,自2022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修订以来,外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外资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三是管理经验不断充实。电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年报和公示制度等有效实施,有力保障电信市场有序规范运行,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营商环境保障。四是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创新推进工信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规则标准,强化个人信息和用户权益保障。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有序推进电信领域开放工作。一是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评估论证,加强政策宣贯,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二是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研究,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五、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附件: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8日

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扩大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推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丰富电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深入参与国际合作,形成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促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开放业务

  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二)业务经营要求    

  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ISP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

三、试点地区的申报条件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条件

  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试点地区需牢固树立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自身定位和发展需求,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支持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评估程序

  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同意开展试点的批复。

四、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地区如存在企业违法违规等问题频发、风险集中、安全监管条件难以保障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商相关部门视情缩减其试点业务范围,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前终止试点。退出试点的地区应组织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迁转、退网等善后工作。

五、试点保障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评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放配套保障措施落实,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和跨部门协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企业规范运营,监督管理服务质量,建立企业信息上报和定期抽查机制,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能力,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试点地区政府做好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双向告知、数据比对机制,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机制有效贯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试点地区政府提供人员、资金等支持保障,支持地方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升级改造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为试点开放提供监管支撑。

六、试点总结

  试点地区政府每年定期梳理汇总试点情况及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地区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予以通报,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发布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在“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Law)前沿领域的活动信息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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