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市区既有房地产政策有效期等
事项的通知
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
发展措施
《关于延长市区既有房地产政策有效期等事项的通知》解读
近日,市住建局联合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延长市区既有房地产政策有效期等事项的通知》(建房〔2024〕167号),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取消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须在我市的限制。2023年9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须在我市的限制。为与其保持一致,删去第二条“并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或工作地在我市的”。
3.调整了购房补贴相关政策。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的契税征收税率由1.5%(家庭唯一住房)和2%(家庭第二套住房)统一下调至1%。为与其保持一致,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90平方米”全部修改为“140平方米”,将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总房价明确为不含税价格。此外,在第十条“不重复享受”后增加“对符合《宣城市市区新市民等群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房〔2022〕118号)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购房补贴政策的个人,2024年12月1日前尚未申报缴纳契税的,购房补贴发放按照本措施第三条第一款执行”,一是符合文件制定本意;二是未改变购房人在购房时对政策补贴的预期;三是保障了同一时间段购房的人群能够享受到一致的购房补贴政策,体现公平原则。
(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建房〔2023〕145号)
因《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已修改,所以将第二条第三款“此购房政策可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的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修改为“此购房政策可与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中的购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五、问题答疑
问题一:修改后的购房补贴与之前的相比,有哪些变化?
修改前的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家庭住房套数数 面积 | 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 | 90平方米以上 |
唯一 | 1% | 1.5% |
二套 | 1% | 2% |
修改后的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家庭住房套数数 面积 | 140平方米以下的(含140平方米) | 140平方米以上 |
唯一 | 1% | 1.5% |
二套 | 1% | 2% |
问题二:如果我买房时间在2024年11月28日前,且符合《宣城市市区新市民等群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房〔2022〕118号)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建房〔2023〕40号)中购房补贴政策,但申报缴纳契税时间在12月1日后,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回答二:按照修改后的购房补贴发放标准(见上图)。
问题三: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有效期多长?
回答三: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均从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六、保障措施
做好宣传答疑工作,向市民朋友宣传修改后的《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收集相关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待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市区房地产政策时予以考量。
七、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宣城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0563-2616561
0563-2617689
编辑:冯雯
审核:雷娜、鲍璐
来源:宣城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