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答:(1)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办理综合所得汇算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期限缴纳。
来源:青海税务
推荐阅读
/// 扫描二维码关注果洛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