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记忆丨一张大咸官盐路票,一段南通盐业历史

时事   2024-10-31 15:14   江苏  


自古以来,食盐属国家严控物资,盐业专卖也是政府控制财源的方式之一。南通州一带因逼近场灶,城乡居民食盐一向不设官盐店铺,任由民众肩挑背负,小额贩运盐场灶丁余盐,相沿成俗。直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两淮盐运司在通州及近场各县设官盐栈,一年后却因无利而罢。






市民黄忠杰近日捐出一份纸品,原物已揉成一团,破损不堪,几不能识,找裱工修复后,基本恢复原貌。兹录内容如下(文字空缺或无法辨识者,以□代替):

食户购买官盐路票(第 号)

今有食户陈□,购买食盐拾壹斤,凡持此路票为凭,通行无阻。设盐票不符,即以私论。隔日作废,以此为凭。

中华民国廿三年五月□日

石港大咸官盐宋元兴□□发

这张缮发于1934年的大咸官盐路票,长16.5cm、宽10cm,上印竖排黑色宋体字,并以图案圈边,票式颇为精美。故纸虽小,字也不多,但其中的“路票”“大咸”等关键词,却承载着一段重要的南通盐业史实。

图左起:大咸盐栈原貌;在2008年火灾中幸存的大咸盐栈(不久后竟被夷为平地);修复后的大咸官盐路票。

光绪二十九年(1903),张謇与同仁集资收购吕四场李通源旧盐垣产业,创立同仁泰盐业公司。光绪三十四年(1908),他们又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两江总督兼理两淮盐政端方,获得提高牌价、在近场开办食岸的权利,实际取得了通、如、海一带食盐销售的垄断权,并于是年十月成立了专门的销售机构——大咸盐栈(一名大咸公司)。

据载,淮南盐远销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省,统称“扬子四岸”,同时还行销于淮南食岸。淮南食岸分江宁、江浦等六县“外江食岸”及江都、南通、泰兴、盐城等15个“内河食岸”。外江、内河食岸的盐斤,由食商划分分别承销,这种专卖性质的食商,在淮南计有八家,其中的大咸负责分销南通、如皋、海门三岸,每年行销数额约为100万担。

作为食岸运商,大咸除在通城设有总栈,另于如皋、海门县城及较大市镇设分栈。如设有金沙(1918)、四安(1920)等分栈,而乡区小市则由盆户认额代销。其中,各分支盐栈也将盐斤批发给盆户,由盆户设盆或挑负零卖于乡村居民。

史载“石港居民,食盐多系小贩贩来,以其近于盐场故也。自(1917年)缉私营某船长到石后,对于职务异常认真,而小贩绝迹,居民几有淡食之忧”。幸于当年夏天在石港“新开大咸分栈,始有接济”,随后“又添设盆户多家”。

淮南为产盐最旺之区。但随着“海势东迁,卤气渐消,产额锐减”,民国元年(1912),两淮盐政张謇以额盐无多而裁汰石港场,就近并归于吕四、掘港两场。此后,旧日产盐区域亦改营垦务,通属总场办公处也由石港移驻通城,“至岸商悉由大咸盐栈承办……每年销盐数目,通如两岸约八千九引”(按:每引盐重,规定不一。如清代曾“以六百斤为一引,外加卤耗六十斤,包索三斤半,每引分装八包”。另据1915年《淮鹾月报》载,“淮南场商收捆灶户之盐数以桶计,计重二百斤,旧制两桶一引”)。又据1919年报载,当年包括石港在内的东部“各大镇盆盐林立,常以小船赴城,向大咸盐栈贩运而回。按日东大河内,莫不有此项船只来往也”。大咸营业之盛,可见一斑。

因通州海滨多盐场,盐产品取给方便。就味力而言,又有“广不如浙,浙不如淮”之说,亦见淮盐品质较好。故通州百姓吃盐是很有口福的。但自从大咸在市镇设立分栈后,官盐价格提高,导致私盐禁而不止。“私盐行,则官盐阻。”如1922年,“四安市大咸分栈因今年私贩充斥,官销停滞”。而石港官盐分栈则因“销数疲滞,呈请总栈停闭”。1926年9月,经瞿仰张等“以石港距离通城有六十里之遥,若无分栈,居户购盐,殊感不便,特集资呈请总栈再行开设”后才重新开秤。

私盐盛行带来的不仅是官盐销售停滞,更重要的是导致盐税大幅减少。为此,历代政府都非常重视盐税征收。如1931年3月,淮南盐运副使以各场裁并,曾“就南通石港设立稽征所,委任屈天壁为所长”。1933年,因时事多艰,地方不靖,“以致私盐充斥,官销无由起色,税收大受影响”。6月,南通县长叶震东会同扬州稽核分所税警第四区长邵少英,印发布告,劝谕“凡尔人民,所需食盐,务须各向就近销售官盐处所购买官盐,切勿贪图贱价,触犯禁律”。

同时,各地还设有缉私机构,并加强驻防,以严厉打击贩售私盐者。以上世纪20年代为例,因南通一带“地域辽阔,私枭出没”,淮南缉私局曾派淮南缉私水一营常驻石港,该营“所属各连分驻南通、如皋、东台各市镇”。而担任营长并驻石港者,先后有刘肇麒(1927)、许慎修(1928)、耿朝柱(1928)及杨椿林、程雪飞(1929)、赵玉山(1929—1930)等人。

1931年3月,淮南缉私局委任熊伟夫为水兵大队附,统率水兵大队第三中队及陆兵第二大队第六中队驻防石港。随后,缉私局又于5月委倪冲任石港淮南缉私水队队长。

为有效遏制私风滋蔓,当年还配套推行“路票”制度。这张“食户购买官盐路票”纸品,便是该制度的重要见证。1934年,财政部发布第7614号令,对淮南内河外江路票式样予以确认。同时,由财政部长孔祥熙签发训令,明确路票期限仍照1931年8月该部之规定,即“城区以给票当日为限,六十里内以两日为限,六十里多至一百里以三日为限,一百里以外以四日为限,均连给票之日统计在内”。而抗战前《大公报》曾载“凡购官盐者,均须发给路票,购盐多寡、所行路程,均载票上,以便检查”,各地多按此规定执行。对比石港路票内容,则与此基本一致。

又据1937年《盐务汇刊》,当年“路票计分三种:第一种两联,专备总栈拨盐至分栈之用;第二种三联,专备盆户或酱园购盐之用;第三种两联,专备食户购盐之用”。而石港路票显为其中的食户购盐专用。但对照两淮盐务稽核机关1936年工作报告,当年所用路票,存在“各栈自刊,且未经盐务官厅盖用钤记”之情形。这张石港路票,似乎就属于此种情况。

再看该路票的落款,虽末尾两字无法确认(疑为“分盆”),但“石港大咸官盐宋元兴”却清晰可见。查宋元兴,为石港著名商号之一,其主人宋海秋,曾任石北镇镇长,兼石港商会常委、石港花业公会常委、《石声报》社副经理,后于1930年辞去上述职务,专任宋元兴花行经理。那时的食盐,除了官栈,还可向官盆购买。而路票上的钤印告诉我们,当年的宋元兴,除了经营花行,设盆售盐,也是其业务之一。

的确,彼时的石港,除了大咸官盐分栈,还设有负责零售的官盐盆户若干。如1926年之石港“盆户,多至十余处”。但到1934年10月,第七区(石港)农会举行干事会议,讨论“各乡农会迭呈请求转函大咸盐栈,准予普设分盆,以维民食而免违法案”。议决结果为:“代电县党部、县政府、县农会,转咨扬州盐运署,迅令南通大咸总栈,准予普设。”而这张路票开具于是年5月。由此可见,当时的宋元兴,应属石港为数不多的几家盐盆之一。

实物见证历史。时至今日,人们早已不知官盐路票为何物,甚至连《南通盐业志》也不见“路票”一词。只有这张泛黄的纸片,穿越九十年的时空,依稀诉说着当年南通盐业管制的往事。吉光片羽,弥足珍贵。








文字:羌松延

编辑:张檬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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