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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详情
2024年4月,刘某电话邀约朱某、廖某前往全南县社迳乡捕鸟。三人在未经批准、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使用刘某提供的气枪在社迳乡江口村捕获2只鸟。后三人在返回途中被全南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查获,并查出气枪1支、铅弹79颗、已死亡鸟2只。
经鉴定,查获的已死亡的2只鸟分别为家鸽、小鸦鹃,其中小鸦鹃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2500元,查获的枪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24年9月,刘某、朱某、廖某在全南县林业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00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禁猎期邀约朱某、廖某前往禁猎区,由刘某负责使用禁猎工具气枪射击,廖某负责望风,朱某负责将击中的鸟捡回车上,该行为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了生态赔偿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廖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扣押的气枪1支、铅弹79颗、已死亡鸟2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更是严令禁止
任何“以身试法”
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感谢关注
注:封面配图来源于网络
来源:全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