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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分居10余年后
妻子将丈夫起诉至法院
要求离婚并分割
男方分居期间一半的工资收入
此时男方不乐意了
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
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基本案情
2008年底,阿英与阿强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均属于二婚,婚前均育有一子。阿英无固定工作,阿强在某公司上班,2020年退休,每月领取退休工资。
2012年1月,阿英外出广东务工,2年后回到全南,与阿强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阿英住在阿强婚前购买的房子,该房水电费一直由阿强负担至2020年6月,阿强退休离开全南后,则由阿英自行负担水电费。
阿英自2015年开始领取养老金,另查,2020年6月,阿强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了住房公积金10万余元,2022-2023年,阿强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均撤回了起诉。
2023年12月,阿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结婚以来阿强50%的工资即30余万元,事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阿强补偿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以感情为基础。因原被告均属二婚,婚后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可见双方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故准予原告阿英与阿强离婚。
关于阿强是否应当补偿20万元的问题。首先,关于阿强的收入,应考虑其已经因日常生活和疾病花去的费用,阿英的证据不能证明阿强现在仍然存有十余年来的工资等款项。其次,因为阿英与阿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的收入合二为一,混合使用的时间较短,彼此经济相互独立的时间较长。最后,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以及阿强承担了2020年6月份之前阿英的水电费等因素,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但是阿英主张补偿20万元的诉求过高,法院无法支持,法院判决离婚后阿强补偿阿英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度等因素,在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利益,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灵活调整,平衡利益,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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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