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报告厅】以精细化管理,构建长江流域垂钓治理新体系

财富   2024-07-22 20:59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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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注

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关注、参与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农业农村部长江水域生态保护战略研究中心、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和国科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组织开展了第三届“长江十年禁渔与水生生物保护”有奖征文及评选活动。通过对征集到的172 篇论文和报告进行专家评选,最终有10篇文章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我们将对获奖文章进行连载,以飨读者。


以精细化管理,构建长江流域垂钓治理新体系

王 跃,黄 健,周俊杰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十部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明确指出“要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0月12日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又强调:“要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巩固好已经取得的成果”。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三年来,国家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顶层设计趋于完善,有配套法律法规支撑、有长效政策措施保障,但面对越来越微观的违规垂钓等具体治理问题,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要通过制度顶层设计来推动禁捕执法监管由“大而全”向“小而精”的精细化管理转变,避免粗放式治理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一、垂钓监管“两难”问题的提出

垂钓最初是一项生存技能,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演变成一项休闲活动。休闲垂钓作为休闲渔业一个分支,是为满足民众休闲需要,结合传统渔业和现代休闲产业形成的新型休闲模式。但当前出现的“泥鳅钓”、可视锚鱼等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钓具、钓法完全背离了休闲垂钓的初衷,扰乱了长江禁捕秩序,破坏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

2021-2023年长江流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办的非法捕捞行政案件逐年攀升,其中,2021年查办非法捕捞案件12080起,2022年查办非法捕捞案件18525起、违规垂钓6877起、占比37.1%,2023年10月底共查办非法捕捞案件达23606起、违规垂钓15791起、占比66.9%。长江流域15个省市中9个省市查办违规垂钓案件占比超过60%,安徽省违规垂钓案件占比83.8%、四川省违规垂钓案件占比78.8%、陕西省和河南省违规垂钓案件占比74.4%、重庆市违规垂钓案件占比68.9%、湖南省违规垂钓案件占比68%、甘肃省违规垂钓案件占比66.7%、云南省违规垂钓案件占比66.2%、江西省违规垂钓案件占比60.9%。截至10月底,共清理非法钓具107078个,上游水域锚鱼现象时有发生,中游水域“泥鳅钓”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专业化、团伙化、链条化趋势,部分省市反映50%以上的执法力量用在了查办违规垂钓上面,治理成本较高。

综上,违规垂钓屡禁不止,而长江流域休闲垂钓量大、面广,沿江垂钓爱好者保守估计有三千万人左右,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这是禁渔执法监管面临的“两难”问题,如何有效监管长江流域自然水体中的垂钓活动、引导垂钓渔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既不能用传统粗放的“一刀切”管理模式只堵不疏,也不能“闭上眼”放任不管。必须要严格禁捕、科学禁钓,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精细化治理。

二、垂钓精细化治理及其内在逻辑

垂钓精细化治理源自社会精细化治理理论,在长江十年禁渔大背景下,可以推动中央、地方、社会三个层面的协同共治,建立以中央制定政策、地方实施治理、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元互动新格局。

(一)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内涵

精细化管理是源于发达国家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主要提倡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创新务实的工作精神和科学高效的管理理念。早在十八届五中全会,我国就已经提出“社会治理精细化”战略,为社会治理实践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则和路径。在垂钓管理过程中引入精细化理念,便于利用更低的成本、更专业的治理手段,实现更优质、更关注细节和更加人性化的治理效果,按照精益、精确、细致的原则,以科学化、人性化的思路,实现垂钓精细化治理。

(二)垂钓管理精细化的治理逻辑

垂钓管理精细化治理,依据中央、地方、社会三个层次的治理逻辑分为制度逻辑、技术逻辑和民众逻辑,实现三元互动,推进垂钓精细化治理。

中央部门处在政策设计的顶层。农业农村部出台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禁止一人多杆、 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以及相关处罚条款;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要求“各地渔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是具体政策的制定实施主体。长江流域15省市中除青海省因民族习俗社会群众基础好无违规垂钓,未单独制定垂钓管理相关规定外,12个省市于省级层面出台了垂钓管理相关规定、1省市转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1省市有禁捕任务的地市级、区县级出台了垂钓管理规定,督促相关区县科学划定可钓区、禁钓区,严厉打击“泥鳅党”、锚鱼等违规垂钓行为。

社会民众是政策落实落地的关键环节。社会民众是最有效的监督,民众的眼睛无处不在,其力量不可估量。在禁捕执法监管中,要广泛宣传禁渔政策,厚植社会群众基础,形成社会共识,引导退捕渔民、垂钓爱好者、社会群众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进来,努力把休闲钓鱼爱好者发展成违规垂钓的“巡护员”“监督员”,打通垂钓管理“最后一公里”,解决垂钓监管的实际问题。

(三)垂钓管理精细化的治理路径

通过“中央-地方-社会”三元互动,推进垂钓管理多元主体协同化,建立以中央制定政策、地方实施治理、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元互动新格局。区县级政府细化垂钓管理政策是关键,一方面,要疏导,明确可钓区,让垂钓爱好者有地方可去,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解决垂钓群体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要严打,明确禁钓区,严厉处罚条款,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规垂钓行为,形成震慑力。

三、垂钓精细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长江流域垂钓管理一方面牵扯三千万休闲垂钓爱好群体、一方面事关长江十年禁渔,必须在“堵”和“疏”、“打”和“防”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实现禁捕水域区县垂钓管理政策全覆盖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渔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截至2022年上半年,长江流域已出台垂钓有关管理政策的地市有56个,已制定垂钓管理有关政策的区县有291个,其中,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县(市区)有101个,占227个重点县(市区)的44.49%,垂钓管理有关政策尚未实现禁捕水域区县全覆盖。要推动禁捕水域区县垂钓管理政策全覆盖,明确禁钓区、可钓区,疏通可垂钓途径。

(二) 建立违规钓具、钓法白名单

由于钓具、钓法多样且发展变化快,禁用钓具清单更新滞后,导致违规垂钓者有机可乘。农业农村部2021年10月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列明禁用钓具4种,即定置延绳真饵单钩、漂流延绳真饵单钩、拟饵复钩、真饵复钩,现实中违规钓具不局限于以上4种。建议对执法实践中碰到的各类钓具、钓法进行充分论证,出台钓具、钓法白名单,有效降低执法难度、堵住政策漏洞。

(三) 加大违规垂钓打击力度

目前,多数地区违规垂钓违法成本过低,违规垂钓处罚力度不大,违规垂钓行为屡禁不止。以安徽省为例,2022年3月25日,修订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对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全面禁止和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由于200元罚款的违法成本较低,安徽省2023年违规垂钓案件占比高达83.8%。据此,要加大对专业化、团伙化、链条化违规垂钓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震慑力,实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

(四) 充分发挥垂钓协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

休闲垂钓在全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中国钓鱼运动协会(CAA)、休闲垂钓协会(CRAA)等垂钓协会组织凝聚了众多垂钓爱好者。以休闲垂钓协会为例,它于2011年8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4月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接受农业农村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严格的协会宗旨,对宣传垂钓管理政策、鱼类知识、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可以探索建立与民间垂钓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通过垂钓协会掌握垂钓群体名单,建立违规垂钓黑名单;另一方面,借助垂钓协会宣传垂钓管理政策,激发垂钓组织对违规垂钓行为监督的积极性,推动树立健康垂钓理念。

注: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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