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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审定品种自主开展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管理工作,根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国家级审定品种自主开展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测试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一)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试验资料和繁殖材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将繁殖材料扩散或用于商业开发等其它任何用途。
(二)各省种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国审品种自主测试的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工作程序,研究制定省级审定和登记品种自主DUS测试管理的工作程序。
(三)测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测试指南开展田间复核工作,妥善保存好复核测试原始数据、测试报告/数据,发现测试过程有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科技发展中心报告,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四)检查组在执行现场检查时要排除干扰,清正廉洁,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
(五)申请人要妥善保存好繁殖材料、测试原始数据,建立试验档案,不能随意变更测试联系人和测试人员,配合做好检查工作;测试终止的,应及时向科技发展中心报备。
(六)对于试验开展不规范、试验弄虚作假等问题,参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两个通道试验违规行为处理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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