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
大量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被生产销售
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对一票从武汉出口的快件进行X光机查验时,发现X光机成像异常。经开拆彻查,该快件内有2包铝箔塑料袋,塑料袋内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物品。次日,海关又在一个国际快件包裹内查获类似物品。经鉴定,两个包裹内的物品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重量总计3965.5克,平均含量为83%。经查,两份快件的发件人均为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凯门公司”)工作人员冯静。
2015年6月3日,武汉海关缉私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16日,侦查人员先后将冯静、张正波抓获。次日,抓获鲍俊喜。同年7月6日,杨朝辉删除其与境外往来邮件并丢弃办公电脑、手机后向武汉海关投案。
随后,侦查人员从武汉凯门公司和相关实验室查获甲苯、乙醚、丙酮、高锰酸钾、盐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高温釜、电热套、旋转蒸发器等制毒设备,以及大量粉末状、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这些毒品疑似物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据张正波供述,在2000年左右,一名汤姓男子和张正波所在学校签了一个课题,委托合成2,5-二甲氧基-4-丙巯基苯乙胺盐酸盐、2,5-二氧甲基-4-溴苯乙胺盐酸盐两个化合物,张正波参与了这个课题。课题完结后,汤姓男子拿到合成路线后自己到外面生产。后来张正波听说汤姓男子被举报“制毒”,公安机关查了之后也没处理他,因为当时该化合物没有被列入管制目录。经了解,国外有不少人对这类化合物有需求,且存在利润空间,这促使张正波等人成立了武汉凯门公司。
在武汉市检察院的指控中,可以清晰了解案件的整个过程:2005年5月,杨朝辉、张正波等人共谋以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谋取利益,并成立武汉凯门公司,聘请、培训工人从事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生产制造工作,生产产品全部销往境外。
公司成立之初,张正波提供了部分产品的合成方法及工艺,杨朝辉和张正波根据客户需要以及管制政策的变化,研发可以替代被管制品的新产品,采用制表编号(1号、2号等顺序编号)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汇总,并编制生产工艺流程图以规范工人的生产步骤。
在具体分工中,杨朝辉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冯静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鲍俊喜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均系通过向私人非法购买等非正当渠道获取。为逃避海关监管,向境外发货均采取伪报品名及价格的方式蒙混过关。
公司设立初期,杨朝辉等人还会根据国家管制目录的变化,不再生产被列管的产品。然而,为获取非法利益,杨朝辉、张正波等人明知生产的4号、5号、13号、20号等产品所含物质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2014年1月1日生效),即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依然继续非法生产销售。从2014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杨朝辉、张正波等人向境外共计销售7个品种、220余人次,总量达110余千克,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此外,为逃避打击,2014年以来,杨朝辉、张正波等人通过比特币进行交易接收货款。
多次改判
毒品与非毒品之争
张正波等人对该判决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张正波及其辩护律师朱明勇、刘长认为,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是否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张正波公司生产的“4号”能用来制毒,也能用来做药,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
2023年5月10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杨朝辉、张正波、鲍俊喜、冯静等四人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八年、八年。
为何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二审判决认为,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侦查机关虽然调取了杨朝辉与部分境外买家联络的邮件,但相关邮件内容并不能证明境外买家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境外买家购买精神药品是出于医疗目的或是流入毒品市场。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武汉凯门公司和杨朝辉等人有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当做毒品替代物销售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该公司销售的精神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
湖北省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于2023年9月6日提请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全面审查后认为,该案原二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拟提交最高检检委会审议。
在最高检审查期间,湖北省高级法院发现原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并于2024年10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24年12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对全案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定罪,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冯静、鲍俊喜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能够依法改判,既可以教育改造被告人正确认识其毒品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实现特殊预防目的;也可以警示社会:只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任何人都不能非法触碰,以实现一般预防目的,依法推进全民守法。”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胡耀先表示,该案的及时纠错,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既坚守了严打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也彰显了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
编辑:邓安祺
审核:刘稳
来源:南方日报综合至新华社、检察日报正义网、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