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集宁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政务   2024-11-08 15:58   内蒙古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集宁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防范交易⻛险,保障交易双⽅合法权益,防⽌在建项⽬发⽣新的“烂尾”⻛险,切实维护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内蒙古⾃治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办法》和《乌兰察布市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将我区商品房资⾦监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在售项⽬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各销售楼栋对应的资⾦监管账户进⾏公示,内容包含监管楼栋、监管银⾏、监管账户、监管账号等。
⼆、商品房预售资⾦收存。由购房⼈缴交的定(订)⾦、⾸付款、分期付款、⼀次性付款、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公积⾦贷款)和其它形式的购房款,应直接进⼊对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由⼀般户收款后进行转存监管账户。 
三、⽹签合同模板。销售场所须将本项⽬销售合同模板在显著位置进⾏公示,不得隐瞒、欺骗、诱导购房者进行合同签订,销售⼈员应提示购房⼈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模板内容进⾏确认后再进⾏交易。 

本通知⾃下发之⽇起执行,同时我局将加大我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度,对房地产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为将严肃查处。


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编辑 / 王晶晶 乔敏敏

审核 / 张嘉瑜 徐吉宝 孟宇

终审 / 秦宝 

来源 / 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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