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工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流亭街道公众号特推出“他山之石”系列报道。我们将深入挖掘并广泛传播全国各地在地市基层工作中的创新亮点与成功经验。这些宝贵的实践案例,如同璀璨星辰,照亮了基层治理的前行之路,不仅展现了各地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激发活力等方面的智慧与勇气,更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治理模板。
近年来,“社区基金”得到了快速发展,带动着公益慈善事业逐渐融入居民的日常生活。那么,你了解珠海有哪些社区基金吗?
“社区基金”是什么?
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动实践中,社区基金是一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作为慈善组织设立的专项基金,它是城乡社区在基金管理平台设立的专项科目,通过基金运营吸纳社会捐赠,为社区导入社会化资源,以小资金撬动大服务,用小投入激发大活力,让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满足社区需求。
据介绍,2015年7月,市慈善总会设立了珠海第一家社区基金——拱北社区公益基金。截至今年7月31日,珠海全市范围已设立社区基金82家,其中镇(街)设立了19家,社区(村)设立了63家。狮山街道、湾仔街道、桂山镇3个镇街、共18个社区(村)全部成立了社区基金,覆盖率达100%。
“社区基金”怎么用?
实现社区基金资金运转的良性循环是运行社区基金的关键。为此,本次交流会带领全市的慈善工作者对珠海的社区基金建设现状展开了一场深入探讨。
市慈善总会围绕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和运行、筹款和拨付及公开募捐等业务问题做详细讲解。针对社区管辖的慈善项目“做什么,如何做”的普适性问题,还梳理提炼出了“社区基金项目服务包”,涵盖安老助学、慈善宣传、助医健康、应急救援、社区治理与创新发展等社区普遍面临的需求和问题,并就慈善项目主题、内容、对象、方式等提出建议。
△翠香街道借助社区基金支持,为社区长者提供“剪·爱”爱心理发服务。
△前山街道岱山社区社区基金撬动辖区爱心企业捐赠资金,为100名有走失风险的长者免费派发防走失“黄手环”。
交流会上,有关区、镇(街)、社区代表分别介绍了社区基金的建设经验。香洲区民政局以“抓好社区基金建设,激发社区治理活力”为主题分享了香洲区的基金建设经验。翠香街道以创投方式撬动社会资源,多年来连续举办“家门口的公益”社区公益项目认购活动,将社区实际需求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转化成小微的公益项目;前山街道岱山社区致力于社区慈善治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党建+公益慈善+基层治理”融合发展新路子,以“社商共建”为载体,凝聚辖区8大商圈资源优势,搭桥建渠征集、实现居民“微心愿”,打通慈善供需对接通道。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持续从机制创新入手,充分调动社会的积极性,推动社区基金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珠海市香洲区社区基金设立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香洲区社区基金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基金整合公益资源、拓宽慈善渠道、改善社区民生、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等作用,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函〔2019〕273号)、《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珠委办字〔2020〕5号)、《关于全面打造基层社会治理“珠海模式”的实施方案》(珠基治联办〔202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区基金是指社区居委会利用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定向捐赠资金在慈善组织设立的,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门用于香洲区内特定社区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
第三条 社区基金应当在慈善组织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依照协议约定,按本指引,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专款专用。慈善组织下设的社区基金接受慈善组织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社区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社区基金专款用于慈善组织所约定的慈善公益项目,受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设立社区基金的首次捐款为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社区基金资金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专项捐赠;
(二)社会各界人士定向捐赠的捐赠款;
(三)居民自筹定向捐赠、通过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所得;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4):
(一)发起设立社区基金的申请书;
(二)发起设立社区基金的管理办法;
(三)发起设立社区基金捐赠协议;
(四)发起设立社区基金成立协议书。
第八条 社区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发起申请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社区基金申请材料经慈善组织审核后,按照慈善组织章程规定提交至理事会报备立项;
(三)社区基金立项完成后,慈善组织与申请人签署设立协议,签署设立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首次捐款足额到位则社区基金成立生效,并在慈善组织官网公布;
(四)慈善组织为新成立的社区基金按照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社区基金的名称由“慈善组织”+字号(社区名)+“基金”组合而成。社区基金设立人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
第十条 社区基金设立后,其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社区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捐赠人向社区基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社区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社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基金管委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捐赠人、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社区能人、慈善组织等组成,原则上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人构成,人数为单数。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社区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链接资源,为社区基金募集爱心捐赠;
(二)负责拟定社区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三)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拟定社区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检查、督促工作方案的落实;
(四)配合慈善组织监督社区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五)决定社区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社区基金管委会成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社区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社区基金谋取商业利益,如因特殊情况涉及关联交易的,须向慈善组织申请在其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社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相关财务制度、审批程序、审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社区基金应遵守慈善组织宗旨,严格按事前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十八条 社区基金要引入居民参与决策机制,探索社区协商民主模式,建立健全社区筹款募集机制,推广宣传志愿服务,引导动员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从而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除捐赠方有明确指定意向外,社区基金资助或开展社区项目和社区活动一般通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其他管委会认可的议事方式,形成讨论决策意见。
第十九条 社区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和支持改善社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救灾等方面的慈善项目;
(二)资助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三)资助和发展社区志愿服务,激发社区参与活力;
(四)资助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五)资助社区协商、社区营造等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项目。
(六)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条 社区基金的使用流程:
(一)由设立人向慈善组织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管委会和慈善组织审核,完成审批程序;
(三)财会人员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区基金可在各镇街指导下委托枢纽型社会组织统筹辖区社区基金工作,负责财务代管、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区基金的管理费参照设立所在慈善组织的管理费计提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社区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社区基金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区居民和社会监督,以适当形式向所在社区居民公开公示决策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建立健全专项基金评估制度,每年年末对社区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专项基金进行及时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并做好终止后续事宜。
第二十五条 社区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社区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违反协议内容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坏慈善组织名誉的,慈善组织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六条 拟终止的社区基金由慈善组织与管委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社区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慈善组织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慈善组织用于发展与慈善组织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中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慈善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成立XX慈善组织·XX社区基金的申请书
2.XX慈善组织·XX社区基金管理办法
3.XX慈善组织·XX社区基金捐赠协议书
4.XX慈善组织·XX社区基金成立协议书
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