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各用工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政务   2025-01-03 18:07   江西  





全市各用工单位:

首先,感谢你们为新余市建设和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感谢你们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一份工资,事关个人权益,事关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和希望。在企业兢兢业业辛苦劳动一整年的农民工兄弟,是两鬓斑白老人的儿子,是嗷嗷待哺孩子的父亲,更是殷切盼归妇人的丈夫,他们手里攥着妻儿的期盼,肩上扛着爹娘的赡养义务。他们告别妻儿、父母,冒着严寒、酷暑,在城市的每个角落挥洒着汗水,用勤劳的双手编织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年关将至,他们的愿望无非就是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给家里咿呀学语的孩子买零食,给还在上学的孩子交学费,给一家老小添置一身新衣……春节前他们能否顺利拿到“辛苦钱”,回家过个好年,不仅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也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规范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行为,保障好劳动者能够体面劳动、劳有所得,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管理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章,尤其是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中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作出特殊规定。为贯彻好遵守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避免在经营过程中违法,特温馨提示您:


一、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下列处理或处罚:

1.拖欠工资代价高。违反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未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发生欠薪问题,最高将被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将被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甚至将面临按拖欠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拒不支付是犯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可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法行为要曝光。被列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将通过门户网站、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记入用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在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4.负面名单制裁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工单位及有关人员,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进出口监管、公共出行、大额消费、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并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二、用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要防范下列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用工单位直接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单位经常会遇到工程款未到位或未收到合同应收工程款等市场经营风险,但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此而减免,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守法依规,注意防范可能导致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风险。


一是防范用工管理不规范造成的风险。以包代管是产生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存在很大风险。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花名册和考勤记录,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定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前依法公示无误后交由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将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这些既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也有利于各施工单位规避因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问题而陷入纠纷的被动。


 二是防范市场秩序混乱带来的风险。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按月将人工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加强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依法开设及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要严防非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问题带来的风险。


三是防范工资支付方式产生的风险。各用工单位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保留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若是工程建设领域要落实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按月足额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内,可优先使用农民工本人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绝不允许扣押农民工工资银行卡。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上访投诉或突发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各用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快速妥善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劳动者欠薪投诉后,会及时向用工单位进行核实,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证据材料。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对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或突发群体性事件,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派员参与协调、稳控、处置,绝不能激发矛盾,更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各用工单位要始终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守法诚信经营,才能保障企业利益最大化,才能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一个企业承担的责任越大,取得的成就也会越大。治理欠薪问题,一分靠政府监管,九分靠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关系农民工群体基本民生的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各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企业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大局出发,切实转变思维、创新举措,把工作做在前头、做在平时,注重风险防范、及时发现问题、着力解决问题,对农民工的反映和诉求,实事求是调查处理,公平公正化解矛盾,确保把问题解决在项目,化解在基层。衷心祝愿各大企业在实现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农民工切身利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广大农民工朋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END







来源: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宋玲 校对:吕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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