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塔式起重机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塔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二、新余某餐饮店涉嫌逾期未办理杂物电梯使用登记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逾期未办理在用杂物电梯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三、分宜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3万元。
四、新余市某特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1万元。
五、高新区某不锈钢加工店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六、新余某气体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
七、新余某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7.1万元。
八、新余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起重机械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1.5万元。
九、新余某租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十、分宜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编辑:吴彦樾 校对:吕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