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烟台卫生监督
今年7月,烈日高照,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顶着酷暑,来到某中心卫生院进行监督执法工作。在该卫生院抽查的一份病历中发现两份“CT报告单”,审核医师一栏中,均由“王某”独自签字。索要王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均无法出示,仅出示了王某的“放射医学技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经询问,卫生院业务副院长和王某本人均承认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仅为放射技师。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CT报告的照片2份;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照片1份;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照片1份;其他证据5份。
执法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认为该卫生院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立案。
另外,王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员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点评
以上属于典型的“一案双罚”:
1、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2、卫生技术人员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
该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需要办案人员扎实的专业功底。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要办得精彩,却要下功夫,肯琢磨。现场笔录书写极富逻辑性,首先记录现场看到什么:CT报告单的具体描述;再记录该卫生院和王某不能出示什么;然后记录该卫生院和王某能够出示什么。简单明了,言简意赅。许多同类案件中,仅对医疗机构立案处罚,而没有对“非医师行医”行为进行立案处罚。通过这个案例的办理,市级执法人员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得到极大提高。
同时,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也是相关法律宣贯的过程。执法人员能够及时给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法律法规解读,使他们知法、守法。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中华人员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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